農民合同制工人

從農民中招用的定期輪換工

“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從農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包括從農民中招用的定期輪換工(統稱農民工)。定期輪換工也被稱為農民輪換工,是從農村招用的不轉戶口、不改變農民身份,定期輪換做工務農的勞動合同制工人。

規定


我國在1991年第87號令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中有以下規定:
農民工在企業工作期間,與所在企業其他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農民工不轉戶糧關係,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民工的試用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不同工種的具體試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企業招用農民工,應該直接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必須招用定期輪換工。企業與輪換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為八年。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
農民工在試用期內享受城鎮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資性補貼);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級,工資形式由企業確定。
農民工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節假日等待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給予三至六個月的停工醫療期。停工醫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三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農民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不享受半費醫療待遇。
農民工患職業病的,其醫療和生活待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
企業招用農民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其中,招用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農民工應當交給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5%的公益金。農民工所分責任田、自留地應予保留。農民工應當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參保待遇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按當地同類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確定。

領取補助


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生活補助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工作滿1年。短期務工,沒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不能領取生活補助。
2.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於工資總額中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因此,應當獲得一定的補助。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費,該單位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則不能領取生活補助。
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才有可能領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
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的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農民合同制工人領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后,回鄉務農。其後再進城務工時,按照規定重新就業,在相同條件下,可以再次領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
其具體的辦法和標準,《失業保險條例》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主要是根據其工作年限的長短確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越長,其單位實際繳納的費用越高,其所獲的補助就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