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力游泳

競技游泳運動中的一種集體比賽項目

競技游泳運動中的一種集體比賽項目,以每隊的總成績決定名次。

基本介紹


游泳接力隊員配合默契
游泳接力隊員配合默契
接力游泳比賽有兩種:自由泳接力和混合泳接力。自由泳接力比賽開展較早,從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起就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當時是4×50碼。從1908年第4屆奧運會開始改為4×200米。混合泳接力比賽在1960年第17屆奧運會才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第18、19、20屆奧運會上正式進行比賽的男子4×100米自由泳接力賽,在第21屆和第22屆奧運會上曾一度被取消。直到這幾年,國際業餘游泳聯合會才作出決定,恢復這項比賽。

項目信息


接力游泳是一項競爭激烈的比賽項目。通過接力比賽,可以看出一個國家游泳技術水平全面發展的情況。自由泳接力可以衡量單項游泳的實力;混合泳接力則要求全面,4種姿勢都有水平較高的運動員,才可能創造優異的成績。包括自由泳接力和混合泳接力。自由泳接力自1904年第三屆奧運會開始列為正式比賽項目,混合泳接力自1960年第十七屆奧運會開始列為正式比賽項目。
1964年第十八屆奧運會開始列為正式比賽項目。運動員要同時完成4種游泳姿勢,必須具有良好的全面訓練,要取得好成績還必須在某個項目上成績突出。
在接力比賽中,掌握好接力的時機是很重要的。當一名接力隊員觸及池壁,另一名隊員的腳即離開出發台,這是理想的接力時間。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平時多練習,加強彼此之間的密切配合。
在接力比賽中,應根據隊員的實力和對方運動員的情況安排順序。有時可把實力最強的運動員放在第1個,從一開始就超過對方,在心理上形成優勢。規則規定,在接力賽中第1個運動員的成績可以單獨承認,因此將成績最好的運動員安排在第1個,可增加創造紀錄的機會。在一般情況下,把實力最強的運動員安排在最後,是為了進行衝刺。

起源發展


接力游泳賽,是奧運會游泳比賽的重要賽事之一。游泳項目於1896年進入了現代奧運會。1896年,雅典第1屆現代奧運會設有100米、500米和1200米3個游泳項目。當時,總共有6個國家(丹麥、德國、希臘、匈牙利、瑞典和美國)的26名選手參加比賽。
古代奧運會沒有游泳項目。按照現代奧運會創始人顧拜旦提出的所有運動項目都擁有平等權利的原則,游泳項目於1896年進入了現代奧運會。
第1屆現代奧運會設有100米、500米和1200米3個游泳項目。當時,總共有6個國家(丹麥、德國、希臘、匈牙利、瑞典和美國)的26名選手參加比賽。
1924年的奧運會才真正翻開了競技游泳的歷史。比賽首次在巴黎的圖雷萊斯正規游泳池舉行。

競賽規則


400米以上接力項目進行預賽和決賽。運動員和接力隊根據報名成績分組進行預賽,根據預賽成績排名進入半決賽或決賽。
預賽成績前16名進入半決賽,半決賽成績前8名進入決賽。在設有8條泳道的游泳池內比賽時,同一組成績最好的運動員或接力隊,應安排在第4泳道。其他運動員或接力隊按成績的優劣以5、3、6、2、7、1、8泳道的順序進行安排。接力比賽以隊為單位,每單位可在報名參加比賽的同組運動員中任選四人參加接力比賽。在預、決賽中參加者可任意調換,但接力名單報送后擅自顛倒棒次或更換運動員均判為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