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或基於投保人主觀意願,僅以保險價值的一部分投保而產生,或是因為保險標的價值在合同訂立后出現上漲,從而高於保險金額。對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法》第55 條第4 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但是合同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採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

基本介紹


一般情況下,所謂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就是指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賠償方式


在不足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方式有兩種:
其一是比例賠償方式,即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其二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這兩種賠償方式,根據保險合同種類的不同,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產生原因


不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產生不足額保險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①投保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或基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部分損失而自願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後者如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險;②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③保險合同訂立后,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由於不足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並未轉移給保險人,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當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當發生部分損失時,通常適用比例分攤原則,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按比例分攤。在英美等國家多採用“第一危險”的賠償方法,即首先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為賠償給付,如果實際的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出的部分。

注意事項


在投保財產險時,保戶應當盡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險的同時,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附加險;保足,指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相當的保險金額。
再者,倘若保險人在條款或合同特約中對賠償方式依然未作明確的規定,那麼,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最好主動提出,與對方作出相關的約定,以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