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東蜜棗

水東蜜棗

水東蜜棗,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水東鎮是棗鄉,水東蜜棗已有300多年的加工歷史。由於獨特的土壤、氣候條件,使水東地區生長的青棗具有獨特的優良品質,加上數百年的加工歷史經驗,形成的完整工藝。宣城尖棗果實長卵圓形,果肉乳黃色,汁液少,質地緻密,可食率95%以上。宣城圓棗果實近圓形,果肉淡綠色,質地細脆,汁液中等,可食率96%以上。

2018年2月1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水東蜜棗”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產品特點


品質特性

宣城尖棗果實長卵圓形,果肉乳黃色,汁液少,質地緻密,可食率95%以上。宣城圓棗果實近圓形,果肉淡綠色,質地細脆,汁液中等,可食率96%以上。
水東蜜棗
水東蜜棗

營養價值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大於20%,總酸含量小於0.5%,維生素C含量大於50毫克/100克,鈣含量35毫克/100克以上。

產地環境


地貌特徵

宣城市宣州區地形東高東西低,群山環抱,屬山地、丘陵交接地帶,水陽江過邊境。

氣候

宣城市宣州區屬北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年均日照時數1719.5小時,無霜期年平均230天;年平均氣溫15.9℃,最冷月(1月份)平均氣溫2.9℃,多年極端最低氣溫達-15.2℃,最熱月(7月份)平均氣溫28.5℃,多年極端最高氣溫曾達40.7℃;年平均降水量1229.4毫米,其中棗樹生長期降水1000毫米左右。

土壤

宣城市宣州區土壤為淤沙棗園土,土層深厚,質地為壤質,土壤pH值為7.0-7.5,土壤有機質平均含量為2.00%,全氮平均含量為0.113%,速效磷平均含量為4ppm,速效鉀平均含量為120ppm。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20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規定。

水源水質

宣城市宣州區棗樹生長以自然降水為主,河流和塘壩為輔,地表水資源豐富、水質良好;水質符合GB5084-2005-農田灌溉水質規定。

環境空氣

宣城市宣州區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2級標準。

歷史淵源


水東鎮是棗鄉,水東蜜棗已有300多年的加工歷史。由於獨特的土壤、氣候條件,使水東地區生長的青棗具有獨特的優良品質,加上數百年的加工歷史經驗,形成的完整工藝。
相傳早在明末清初,水東鎮便開始加工蜜棗,已有四百年歷史。據說,最初製作蜜棗的人,是徽州一個聰明的和尚,他來“江南佛國”水東鎮從事佛事活動,發現水東的棗子特別多,而且品質也好,便想帶些回去。但鮮棗不宜保管,於是想出用蜂蜜煮棗的辦法,便於存放。這一方法很快被水東人學會了。後來水東人又將青棗用刀切上細紋后再煮,這樣裡面也能進糖,裡外一樣甜,便形成了金絲琥珀蜜棗
水東蜜棗
水東蜜棗
清初,詩人施潤章(1618-1683年)在《割棗》一詩中吟頌道:“井梧未落棗欲黃,秋風來早吹妾裳。含情割棗寄遠方,綿綿重疊千迴腸。”
2003年11月,宣州區水東蜜棗項目被確定為第四批全國農業標準化示範區項目。

生產情況


20世紀中葉,水東蜜棗就遠銷東南亞、歐美20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標準引領和示範帶動,廣大種植戶標準化生產的意識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增產增收效果明顯。據統計,示範區棗樹產量已由示範前的400公斤上升到420公斤,有的棗園的產量已達到500公斤以上。
2009年,宣城市宣州區水東鎮從事生產、加工、營銷的人員達8200多人,佔全鎮人口的四分之一。水東鎮已形成三個水東棗企業。年加工銷售水東棗產品240萬公斤,帶動農戶3000多家。

產品榮譽


2018年2月1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水東蜜棗”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水東蜜棗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宣城市宣州區所轄水東鎮境內10個村(社區)。地理坐標為東經118°55′38.83″-118°59′14.76″,北緯30°43′3.20″-30°49′20.25″ 。

質量技術要求

● 特定生產方式
3.1產地要求
產地環境符合NY/T5010-2016無公害農產品種植業產地環境條件規定。
3.2品種範圍
宣城尖棗、宣城圓棗等品種。
3.3生產控制
按照DB34-T1132-2010無公害棗生產技術規程執行。
3.4產後處理
按表1要求進行果實大小分級,未列入表1等級為等外果。其餘按照GB-T22345-2008鮮棗質量等級執行。
表1水東蜜棗果實大小分級要求
項目等級
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宣城
尖棗
單果重/克≥20<20、≥16<16、≥12<12、≥10
宣城
圓棗
單果重/克≥22<22、≥18<18、≥13<13、≥10
● 產品品質特色及質量安全規定
應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1-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百草枯等4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執行。

專用標誌使用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1.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1.2已取得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1.3產品嚴格按照水東蜜棗生產加工技術規程進行的;
1.4具有水東蜜棗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2.1可以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2.2可以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展示、展銷等廣告宣傳。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3.1自覺接受登記證持有人相關監督檢查;
3.2保證地理標誌產品質量、規範產品銷售;
3.3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使用。
4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該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產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5農產品標誌許可使用人不準將證人轉給他人使用。未經登記證持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6地理標誌登記證持有人配合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市場檢查,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