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積極主動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主體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如,發布命令、制定規範、實施行政處罰、進行行政獎勵等。行政行為中的絕大多數都是作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作出正式決定,並將行政決定告知行政當事人。
1.有利於
行政職責的履行,不作為也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存在方式,行政機關採取何種方式履行職責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當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義務時,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而不能積極作為,否則構成
越權。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負有作為義務時,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的,是違法的行政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權益。一般情況下,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決定活動,以作為方式表現出來,並影響相對人的權益,但
不作為行政行為在某些法定條件下,也直接影響或損害相對人的權益,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侵害相對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不作為行政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調整和規範,具有可訴性,這才是對相對人
合法權益的周全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