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費

建設單位在建設前期發生的費用

可行性研究費是在建設前期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費用。包括:(1) 為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支出; (2) 經可行性研究,決定建設的項目所發生的該項費用。(3)經可行性研究,決定取消的項目所發生的該項費用。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要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建設前期工作計 划。按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和科研單位承擔的前期工作任務所需費用,凡有事業費和科研經費來源的,從事業費和科研經費中開支; 沒有經費來源,實行取費的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所收取的費用,屬改建項目的由原有企業單位用生產發展基金安排,新建項目如沒有固定資金渠道的,可按隸屬關係,分別由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先用原勘察設計事業費安排,如不足時,報經批准后,在該部門、該地區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安排。建設單位 (或有關部門)要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或者與設計、諮詢單位簽訂合同所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規範、前提條件、進度安排以及費用支付辦法等,按季編製可行性研究用款計劃,送開戶的建設銀行,作為撥款的依據。可行性研究費應通過“待攤投資”帳戶核算。經可行性研究決定取消的項目發生的該項費用,應從本帳戶轉入“應核銷投資”帳戶。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支出應在“其他投資”帳戶中核算。

計算


可行性研究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①依據前期研究委託合同計算,或按照《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算。
②編製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參照編製項目建議書收費標準並司適當調整。

核算


在建設單位會計中,在“待攤投資”帳戶下設置“可行性研究費”明細帳戶核算,此項費用最終攤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中。經過可行性研究決定取消的項目所發生的費用,應按規定從本科目轉入“應核銷投資”帳戶。
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在“其他投資”帳戶核算,不在“待攤投資——可行性研究費”帳戶核算。
1983年9月30日頒發的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在“待攤投資”科目增設“可行性研究 費”明細科目。1985年3月5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關於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的暫行規定》,將可行性研究費列入“勘察設計費”。1986年12月日頒發的會計制度,仍沿用1983年頒發的會計制度關於可行性研究費的核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