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原則(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是臨床上處理醫患關係的基本倫理準則之一,也稱知情承諾原則。

內容


其基本內容是:臨床醫師在為病人作出診斷和治療方案后,必須向病人提供包括診斷結論、治療決策、病情預后及診治費用等方面真實、充分的信息,尤其是診療方案的性質、作用、依據、損傷、風險、不可預測的意外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診療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使病人或家屬經深思熟慮自主作出選擇,並以相應方式表達其接受或拒絕此種診療方案的意願和承諾;在得到患方明確承諾后,才可最終確定和實施由其確認的診治方案。

條件


知情同意的實施需要滿足相當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病人及其家屬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和自主決定的能力,這是患方知情同意的前提。醫方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充分性,特別是醫方應該向病人或其家屬真實、詳細地說明病情信息,告知預后情況,提供各種實際上可能給予的醫療方案,解釋清楚各種治療方案的可知後果。這有賴於醫務人員豐富的專業知識、經驗及高尚的醫德信念和修養,是實現知情同意原則的根本條件。病人與其家屬或代理人和經治醫師達成在病人利益和相互價值觀念上的一致性,是知情同意原則實現的必要條件。

正確應用


在實踐中,醫師執行知情同意原則要注意做到使病人或其家屬完全知情並有效同意。完全知情是指向病人提供他作出承諾必需的所有醫學信息,即通過完整充分的說明和介紹,對病人有關詢問的必要回答和解釋,使病人全面了解診治決策的利與弊,為合理選擇奠定真實可靠的基礎。有效同意是指病人在完全知情后,自主、自願、理性地作出的負責任的承諾。這種承諾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病人具備自由選擇的權利、表達承諾的合法權利、作出正確判斷的充分的理解能力、作出理性選擇的必要的知識水平。應強調的是:病人有權隨時收回、終止和要求改變其承諾;有效同意還應遵循特定程序、簽寫書面協議並保存備查,例如,手術治療實施前必須請病人或其家屬簽寫手術協議(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程序不能成為醫務人員推卸應負責任的手段和憑據,某一診治雖經病人或其家屬知情同意,但醫務人員因行為過錯而造成對病人的傷害,仍要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