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衛生協會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於1985年3月經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准成立,是依法登記,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同年被中國科協批准接納為所屬團體,是中國科協領導下的全國一級協會。1985年9月,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在山東泰安召開第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

協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團結全國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界等科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心理衛生教育、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普及心理衛生知識,維護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質,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衛生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心理衛生工作者的意見建議,維護心理衛生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緊密團結凝聚全國心理衛生工作者在黨的周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組織結構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繼 續教育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秘書處→專業委員會和分會:青少年心理專業委員會、心身醫學專業委員會、兒童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特殊職業群體專業委員會、老年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大學生心理諮詢專業委員會、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專業委員會、心理評估專業委員會、臨終關懷專業委員會、婦女健康與發展專業委員會、危機干預專業委員會、護理心理專業委員會、殘疾人心理衛生分會、森田療法應用專業委員會、交通分會、煤炭分會、石油石化分會、鐵道分會→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協會或學會→中國心理衛生雜誌、中國臨床心理學雜誌、中國健康心理學雜誌、心理與健康雜誌。

會徽介紹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是關側勾像,上部為彩虹,背景為中國地圖,中心為蛇丈,下邊是橄欖枝,圖內的文學分別為本會中英文字名稱,“1985”為本會成立的年份。

業務範圍


一、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活動,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會適應功能及道德品質,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心理衛生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民心理素質。
三、開展心理衛生相關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四、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心理衛生工作者。
五、編輯、出版、發行心理衛生的學術專著和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六、接受委託承擔心理衛生領域的科技項目,科技成果評價及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專業技術標準制定。
七、開展各類公益性的心理衛生服務和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八、促進心理衛生國際合作和學術交流,組織科學研究考察。
九、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心理衛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十、按照規定經批准,推薦和表彰心理衛生科技人才,以及在心理衛生領域裡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協會章程


審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心理衛生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縮寫CAMH。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國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學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發展我國心理衛生科學技術事業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見上)
本會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常設辦事機構設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見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包括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境外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1.從事心理衛生相關工作,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任職資格者。
2.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及相關學科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心理衛生相關工作者。
(二)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職稱,具有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熱心支持協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三)境外會員
境外心理衛生專家,或非心理衛生學界的境外專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會工作,對我國友好,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心理衛生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二、單位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支持本會工作的醫療、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
第九條 入會程序
普通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本會的分支機構、申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心理衛生協會可根據本會理事會的授權,或接受理事會委託,接受普通會員的入會申請,並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資深會員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名單,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后發證。
境外會員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提名,並由協會本屆理事會2名及以上理事推薦,經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核準備案。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加蓋單位印章,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后發給證書。
第十條 各類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培訓等;
3.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外,可終身享有資深會員資格,並可免費獲取本會年度活動計劃、總結和所在專委會論文彙編。
三、境外會員(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培訓等;
2.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單位會員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3.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4.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5.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並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普通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決定;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和所在分支機構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資深會員
除承擔普通會員的義務外,還應當參加本會組織的對心理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活動。
三、境外會員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決定;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協助本會做好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5.向本會介紹國際心理衛生研究的新進展。
四、單位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決定;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組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證作廢。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或終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授予 名譽職務;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受託代表有委託投票權,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應勤勉履責,遵守紀律,認真履職。理事會理事在一屆任期內兩次缺席理事會會議,不能正常履職者,一般應免去理事會理事職務。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應認真履責,遵守紀律,認真履職。常務理事在一屆任期內三次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不能正常履職者,一般應免去常務理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在本會專業領域有較高聲望和影響力,具有嚴謹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本屆卸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理事長,任期一屆。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任為名譽理事,任期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依據專業發展的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需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方可開展活動,其冠名為“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訂章程,其所有活動應按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制,由專業委員會民主協商推薦正副主任委員,其正副主任委員候選人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並頒發證書。專業委員會(分會)每屆三年。主任委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業委員會(分會)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職管理人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部門項目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社團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徽外部輪廓是頭側勾像,上部為彩虹,背景為中國地圖,“1985”為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成立的年份,圖內的文字分別為中英名稱。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徽可在本會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6年8月25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機構


自協會成立以來,心理衛生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現有會員3萬餘名,全國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地方心理衛生協會。協會下屬有兒童心理衛生、青少年心理、老年心理衛生、大學生心理諮詢、心身疾病、特殊群體、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心理評估、危機干預、臨終關懷、護理心理、婦女健康與發展、精神分析、森田療法應用、職業健康促進、團體心理輔導與治療、認知行為治療、和心理諮詢師18個專業委員會和殘疾人心理衛生分會以及還有煤炭、石油石化、交通行業分會。1997年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業委員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世界心理治療學會,專委會副主任委員錢銘怡教授為該會主委。
協會每年都組織學術活動,辦繼續教育培訓班、研討班並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形式開展科普活動,並定期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為推動我國心理衛生事業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協會主辦的學術期刊有《中國心理衛生雜誌》、《中國臨床心理學雜誌》和《中國健康心理學雜誌》,科普期刊有《心理與健康》雜誌,各期刊創辦以來積極致力於增進信息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推動我國心理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績。

協會領導


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第七屆理事會
理事長:馬辛教授
副理事長:王剛、謝斌、楊甫德、劉靖、王力、趙旭東
秘書長:王剛(兼)
地址:北京德外安康衚衕5號
郵編:100088

發展歷程


2021年2月,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已完成脫鉤改革各項工作,根據相關規定,不再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中國心理衛生協會仍為中國科協團體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