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鋒

吉林省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

徐鋒,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曾任吉林省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吉林省天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5年4月8日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6月10日立案偵查。 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執行逮捕。 2015年11月17日被提起公訴。 2016年7月25日,遼源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人物履歷


歷吉林省局科科、吉林省限司、吉林省務投資集團限司董、吉林省天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據吉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吉林省務投資集團限司董、吉林省控股(集團)限司董、黨委、裁徐鋒涉嫌嚴違紀,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龍區檢察院院反貪局呈請案、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6月10日龍山區人民檢察院對徐鋒受賄一案立案偵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於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賄罪,於同年6月25日被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1月17日以吉遼檢刑檢刑訴〔2015〕26號起訴書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徐鋒在任吉林省地方水電局電力科科長、吉林省地方水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吉林省天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採購招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收受全某、王某某、張某某等給予的人民幣620.8547萬元、美元5萬元、港幣20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668.7617萬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還。

一審宣判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2016年7月25日,遼源中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贓款668.7617萬元,上繳國庫(因未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