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登記制度
承印登記制度
承印登記制度,印刷業經營者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印刷登記簿》(包括《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製版、裝訂業務登記簿》、《複印、列印業務登記簿》)上登記委託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委託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然後,印刷業經營者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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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登記制度
【注音】chéngyìndēngjìzhìdù
根據2003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印刷登記簿》一式三聯,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統一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