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機械學會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

徠中國農業機械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CSAM),是全國性的農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發展歷史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成立於1963年3月,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全國一級學會,辦事機構設在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有會員26200餘人,高級會員300多人(正在發展中)。現為第七屆理事會,有理事147人、常務理事46人。中國農業機械學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領導機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常設辦事機構有秘書處、學術部、普及部、諮詢部、國際部和農業機械學報編輯部。

主要職能


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農機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組織農機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農機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農機行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開展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提高會員和農機科技人員的科技水平和實踐能力;
四、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農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
五、編輯出版學術、科普報刊和書籍及其他文集、資料,組織製作音像作品,加強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傳報導;
六、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反映農機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農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八、表彰、獎勵農機優秀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先進工作者,舉薦人才。
九、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和推動農機行業發展的技術展示會、現場會和科技展覽等活動。

學術交流

每年度舉行若干次全國性多種形式的專題交流活動,各分支機構也分別舉行1~2次規模不等的學術交流活動;每雙年舉辦大型綜合性學術年會。每四年組織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事會換屆工作。每年召開2次常務理事會議、1次理事會議、1次分支機構秘書長和地方學會秘書長聯席工作會議。

發展基金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旨在推動科技人員的創造發明和工作積極性,鼓勵和獎勵為繁榮科技事業,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和行業的進步,在學術研討、科技交流、技術諮詢、科學普及、教育培訓、編輯出版、成果推廣和國際合作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學會組織、學會工作人員和科技工作者,專門設立了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農業機械發展獎勵基金。

組織刊物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或分科學會主辦的學術類和科技類刊物有10餘種,主要有:農業機械學報(雙月刊)、農業機械(月刊)、中國農機化(月刊)等。

組織結構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
中國農業機械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掛 靠在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辦事機構及工作人員受其掛靠單位管理。中國農業機械學會接受民政部、中國科協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農業機械學會的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學會之間是業務指導關係。
中徠國農業機械學會現有分支機構21個,即農業機械化、拖拉機與農用車、排灌機械、畜牧機械、耕作機械、收穫加工機械、材料與製造技術、基礎技術、農機維修、農機市場、地面機器系統、農墾農機化、標準化、能源動力、農機監理等分科學會及教育工作、青年工作、普及工作、編輯工作等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農業機械學會。

組織章程


中 國 農 業 機 械 學 會 章 程
2015-04-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農業機械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縮寫為CSAM。
第二條本團體是農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我國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廣大農機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以“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切實加強自身建設”為工作定位,推動農機行業科技進步和創新,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和技術推廣,促進我國農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為我國現代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注重加強科學道德建設,倡導和執行科學研究造福人類和服務社會的原則,抵制一切違反科學道德與倫理的科研行為,維護科學尊嚴,反對各種形式的偽造、剽竊、篡改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慣例的行為。督促會員遵守國家對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範的要求,促進會員的科研誠信和道德自律。
第四條本團體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北沙灘一號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農機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組織農機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農機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農機行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開展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提高會員和農機科技人員的科技水平和實踐能力;
四、接受委託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項目評估、科技成果評價、成果鑒定,組織參與標準制定,提出政策建議,促進農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五、編輯出版學術、科普報刊和書籍及其他文集、資料,組織製作音像作品和數字化產品,加強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傳報導;
六、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反映農機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農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八、舉薦人才,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獎勵表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水平認證等工作;
九、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和推動農機行業發展的技術展示會、現場會和科技展覽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團體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又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九條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普通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本行業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經濟師、技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及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工作多年並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能手;
3.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農機事業的各級管理幹部。
二、學生會員
在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相關專業進入專業課程學習的在讀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高級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本行業取得副教授、高級工程師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2. 本行業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3. 在本領域有重大科技貢獻和獲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員;
4. 從事學會工作多年,對學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員。
四、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保持聯繫,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外籍會員。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科技工作者參照外籍會員管理。
五、單位會員
與本團體專業範圍有關,並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從事農業機械科研、生產、教學、經營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或相關學術組織、本人所在單位推薦,報本團體理事會授權的會員部審核通過。
二、高級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由本團體,或本團體分支機構,或受本會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會推薦,或由本團體兩名高級會員介紹,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擔任或曾任本團體理事,或本團體分支機構正、副主任委員,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學會的正、副理事長,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高級會員並簡化審批手續。
三、外籍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團體兩名高級會員介紹、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科協備案。
四、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本團體現任理事單位為當然的單位會員,不再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3.優先取得本團體的有關資料和有關服務;
4.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學生會員參加本團體的有關活動享有優惠。
二、高級會員除具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外,還具有以下權利:
1. 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
2. 優先受聘參加科技諮詢工作和重大技術經濟論證;
3. 優先優惠或免費取得本團體的有關資料(包括有關信息、動態、論文集等),並優先享受本團體對高級會員提供的服務。
三、外籍會員
1.優先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2.優惠或免費取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或有關資料;
3.來華訪問,從事學術、經濟活動時,取得本團體力所能及的協助。
四、單位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3. 優先取得本團體的有關資料;
4. 可請求本團體優先協助舉辦培訓班和提供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
5. 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高級會員和單位會員
1.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4.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熱心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5.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外籍會員
1.執行本團體決議,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2.對本團體在外籍會員所在國或地區從事的學術活動提供協助;
3.支持本團體工作,寄贈國外有關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本團體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和科技合作,推薦專家來華講學;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按規定程序加入本團體的各類會員,由本團體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我國刑律者,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有違背科學道德的行為,應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直至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和變更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由本團體各分支機構,成為本會會員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學會,有關單位會員(包括院校、研究院所、企業)和從事管理工作的會員組成。原則上從現職科技管理人員和學科帶頭人中協商提名推薦,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在任期內因退休或工作變動,履行理事職責有困難,原推薦單位可向本團體提出替換建議,報本團體理事會審批。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訂學會活動計劃;
五、審議、監督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與人選;
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八、舉辦學術活動和表彰獎勵活動;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確因工作需要,可增選個別理事,但該增選需由下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學術造詣;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及其下設工作機構人員組成。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並2/3以上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並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后,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常設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學會換屆后一般不增補或更換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需由該同志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審批同意后在學會全體理事會議上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當選,併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根據開展業務活動需要設立的分會、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受本團體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本章程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並及時將活動計劃和總結報送學會秘書處。按照《中國農業機械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對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和規範運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 一、會費;
 二、捐贈;
 三、政府資助;
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章程經2014年9月15日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