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製品進口管理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是指為了加強對音像製品進口的管理,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我國頒布了《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音像製品實行進口許可管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製品進口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音像製品進口規劃,審查進口音像製品內容,確定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的總量、布局和結構。

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由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圖書館、音像資料館、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用的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委託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辦理有關進口審批手續。

音像製品進口單位憑新聞出版總署進口音像製品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母帶(母盤)或者音像製品成品的進口手續,海關憑有效的“新聞出版總署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以下簡稱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辦理驗放手續;對隨機器設備同時進口以及進口后隨機器設備復出口的記錄操作系統、設備說明、專用軟體等內容的音像製品,海關憑進口單位提供的合同、發票等有效單證驗放。

批准單


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音像製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報關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的適用範圍和報關規範:
由文化部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進口的音像製品成;品;圖書館、音像資料館、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委託文:化部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進口的可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製品成品。
由文化部指定的或接受委託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應當辦理有關進口審批手續,並且憑文化部的批准文件辦理有關進口手續,海關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辦理驗放手續。
非經營音像製品性質的單位進口用於宣傳:培訓及廣告等目的的音像製品,總計數量在200盤以下的,可免領《文化部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海關憑有關合同和單證辦理進口驗放手續;總數超過200盤的,按《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和《通知》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帶(片)提取單》的適用範圍和報關規範:
境內廣播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教育電視台,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中國電影資料館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從國外及港、澳、台地區進口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片、資料帶等,統一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歸屬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是指錄有內容的電影膠片,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視盤。進口電影片(包括隨片宣傳帶及光碟)按《電影管理條例》第四章辦理進口手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廳局負責本轄區內廣播電視節目進口管理工作。進口電影片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事業管理局統一歸口管理。不論何種貿易方式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海關均憑加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外事司進口節目審核專用章”的《進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帶(片)提取單》及有關單證辦理驗放手續。
《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批准證》適用範圍和報關規範:
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審核工作由新聞出版總署印刷複製管理司負責管理。對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海關憑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印刷複製管理司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審核專用章”的《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批准證》辦理進出口驗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