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成本計量

歷史成本計量

歷史成本計量是指按照資產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其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的償還負債與其需要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利弊


歷史成本計量是建立在幣值穩定假設的基礎上,要求資產和負債按其取得或交換時的實際交易價格入賬,入賬后的賬麵價值在該資產存續期內一般不作調整。歷史成本計量強調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可靠性和可驗證性,往往只對實際交易活動產生的結果進行確認,而不對尚未發生的交易進行估計。從股東及債權人的角度看。這種以交易事實為依據的金額是客觀的、可驗證的,以此計算的收益亦是可信且可靠的。因此,反映企業活動的實際收支額被認為是一種客觀計算可分配利潤的非常好的計量模式,也是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在會計實踐中得以廣泛應用的原因。然而,由於歷史成本不涉及後續確認問題,忽視了對經濟事項做全面、立體、動態的衡量,因此所提供的數據與不斷變化的現時價格脫節,缺乏可加性和配比性。在歷史成本會計下,經營狀況和信用質量的惡化得不到反映,報表使用者無法根據報表所提供的信息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作出評價,從而影響其投資決策。

差異表現方面


公允價值計量與歷史成本計量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公允價值計量和歷史成本計量對會計核算影響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入賬價值的確認。
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其歷史成本,即資產取得時的實際資金消耗,而且一經確定不得更改。而以公允價值計量時則不然,由於公允價值是基於市場信息的一種評價,隨著市場的變化,公允價值處在經常性地變化之中,與此相適應,資產的入賬價值就不能是確定不變的,而需要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動進行調整。一般來說,公允價值既可以大於歷史成本,也可以小於歷史成本,現資產的增值或減值情況而定。
(2)資產攤銷對象的確定。
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資產的攤銷對象毫無疑問是其歷史成本,或平均攤銷,或加速攤銷。而以公允價值計量時,資產攤銷對象的選擇有兩種:公允價值和實際成本。許多學者認為,攤銷的對象應是其公允價值。但筆者認為,資產攤銷的對象應是其實際成本。因為公允價值並非企業為取得該項資產實際付出的代價,如果對它進行攤銷記入“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等科目,當資產增值時,則會虛增費用;當資產減值時,則會少計費用,造成費用不實。公允價值在性質上近似於一種客觀的評估價值,它不符合費用類科目的核算內容,所以資產攤銷的對象應是其實際成本,而不是其公允價值。正因為如此,以公允價值計量時,會計信息既要反映資產的公允價值,又要反映資產的實際成本,所以,應採用雙賬戶反映方式。
(3)會計反映的形式。
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只需單賬戶反映資產的實際成本即可。而以公允價值計量時,由於資產的攤銷對象仍然是其實際成本,所以,會計既要反映其公允價值,又要反映其實際成本,因此需要設置雙賬戶。在會計報表中,除了有反映資產實際成本的賬戶外,還需有反映公允價值與實際成本的差額賬戶,如公允價值大於實際成本,則兩個賬戶同為借方餘額;當公允價值小於實際成本,則實際成本賬戶為借方餘額,差額賬戶為貸方餘額。現行的會計科目表,出於謹慎性原則的考慮,只是針對資產賬戶設置減值準備賬戶,應該說這只是一種過渡形式,等到公允價值能夠被準確把握的時候,不僅要反映資產的減值,還要反映資產的增值,如商譽、土地使用權等是可以大幅增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