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修正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之一(另一形式是召開另一次制憲會議,但並未被使用過),是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了美國憲法制度的基本發展方向。其中具有重大影響的是關於公民權利的憲法前10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

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對美國憲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國憲法第五條所規定。另有其他許多已向國會提議,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國憲法修正提議。

表決流程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須經國會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會議(稱作憲法第五條會議)的要求,而後才能提呈給各州,並經過四分之三州份或其會議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國會在提案時決定。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修正案是由州會議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採行州會議的方式來批准。

修正匯總


已通過

目前美國憲法共存在27個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個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此後的17個修正案則是逐次獲得通過的。
順序修正案提出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會的權利、抗議的權利和請願的權利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二修正案保護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三修正案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紮;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允許如此。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收押,並載明須有基於相當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五修正案載明公訴須經由大陪審團起訴與徵收的規則,保護正當程序的權利,並禁止自證己罪和雙重審判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六修正案保護接受迅速、公平、公開及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與原告對質、取得證人與聘請律師的權利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七修正案根據普通法,規定在特定民事案件中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八修正案禁止過高的罰款與過高的保釋金,及禁止施予殘酷且不尋常的懲罰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九修正案保護在憲法中未列舉的權利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修正案將憲法未授予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利保留給各州1789年9月25日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一修正案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內的外國人起訴,奠定主權豁免的基礎1794年3月4日1795年2月7日
第十二修正案修改總統選舉的程序1803年12月9日1804年6月15日
第十三修正案廢除奴隸制和強迫勞役,除非是作為犯罪的懲罰1865年1月31日1865年12月6日
第十四修正案定義公民權,包含特權或豁免權條款、正當程序條款、平等保護條款,並處理內戰後的問題1866年6月13日1868年7月9日
第十五修正案選舉權不能由於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服勞役而遭受剝奪,此時尚不包括性別1869年2月26日1870年2月3日
第十六修正案允許聯邦政府徵收所得稅1909年7月12日1913年2月3日
第十七修正案確立代表各州的美國參議員必須由民眾直接選舉1912年5月13日1913年4月8日
第十八修正案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國國內製造、運輸酒類(后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廢止)1917年12月18日1919年1月16日
第十九修正案公民的選舉權不因性別而受限,即確立女性的選舉權1919年6月4日1920年8月18日
第二十修正案修正國會與總統的上任日期與任期(前者在1月3日,後者在1月20日),被稱作“跛腳鴨修正案”1932年3月2日1933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修正案廢除第十八修正案,並禁止違反關於酒精的州法律1933年2月20日1933年12月5日
第二十二修正案限制一個人可以被選為總統的次數:一人不能被選為總統超過兩次,以及在他人當選任期中擔任了兩年以上者,不能當選超過一次1947年3月24日1951年2月27日
第二十三修正案規定首都華盛頓特區在選舉人團中指派代表的方法1960年6月16日1961年3月29日
第二十四修正案禁止因為沒有支付人頭稅而撤銷投票權1962年9月14日1964年1月23日
第二十五修正案將泰勒先例編纂成為法例,定義總統繼任的程序1965年7月6日1967年2月10日
第二十六修正案確立年齡18歲以上之人的投票權1971年3月23日1971年7月1日
第二十七修正案防止影響國會薪資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選出1789年9月25日 1992年5月7日 

未通過

有六個修正案已通過國會,但之後卻沒有得到適當數量的州議會所批准。其中四項修正案在技術上還有待州議員的決定,其中一項已經過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項已經過了提出該修正案的決議案的期限(雖然這有爭議)。
修正案提出日期狀態主題
國會配額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有待州議員決定美國眾議員的配額
貴族頭銜修正案1810年5月1日有待州議員決定禁止貴族頭銜
科爾文修正案1861年3月2日有待州議員決定保留奴隸制
兒童勞工修正案1924年6月2日有待州議員決定國會有權規範童工
平等權利修正案1972年3月22日在1979或1982年過期(有些學者不同意),然而還是有可能會被批准,因為期限在先前已被延長,且期限沒有寫進修正案的本文中禁止男女不平等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修正案1978年8月22日在1985年過期,由於最後期限被寫進修正案的本文中,故無法復活華盛頓特區的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