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
2007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教學〔2007〕3號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制度從2007級新生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學〔200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我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該《辦法》自2007級新生開始施行,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速轉發至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是完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強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監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發展的需要。學籍電子註冊與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相銜接,經過學籍電子註冊的學生獲得的畢業證書才能進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各高等學校應當重視此項工作按要求認真執行。
附件: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辦學行為,維護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是政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高等學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專科新生學籍註冊工作實施監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按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和核准並公布的年度招生計劃對高等學校擬錄取的考生予以核準備案並辦理錄取手續每年9月1日之前將各高等學校在本地的招生錄取數據信息報教育部。教育部對所報錄取數據信息匯總審核后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分發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供高等學核核對。
第四條 新生報到后,高等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包括在網上核對以下錄取信息內容;
(一)考生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入學年月;
(二)錄取院校、專業層次(本科、專科、預科),錄取類型(統考、單招、保送等)。
複查合格取得學籍的依據本辦法及時進行學籍電子註冊。
第五條 高等學校核對錄取信息有誤或網上沒有錄取信息的學生,應當及時與學生生源地省級招辦複核。省級招辦對高等學校要求複核的錄取信息應當認真負責地辦理對確屬工作原因漏報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須及時補報教育部,並將複核結果及時反饋學校。
第六條 高等學校對錄取信息內容不完整的進行補充;對放棄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錄取信息中予以標註(按《關於啟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學新生數據核對工作的通知》所附數據格式)。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按預科錄取的新生註冊為預科,不得直接註冊為本科或專科。經預科階段學習達到轉入本科或專科培養要求的,應當在轉入當年將學生數據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正式辦理新生學籍電子註冊。
第八條 高等學校舉辦普通專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學士學位、港澳台僑、來華留學等各種辦學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招生,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錄取信息,於9月30日之前將審核結果反饋所在學校,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條 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應當在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后3個月內完成,並將學籍電子註冊數據和統計數據(統計表附后)以紙介質和電子版方式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結果並反饋高等學校;報屬地高等學校學籍電子註冊數據、註冊人數及未報到人數統計數據至教育部。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在各自網站公布已註冊新生學籍信息供學生本人查詢並將網站名稱、網址告學生。網上公布的新生學籍信息內容為學校名稱、姓名、性別、專業、層次、入學年月。學生以本人姓名、考生號、身份證號碼進入網站查詢學籍註冊情況。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有關註冊信息屬於姓名、身份證號等關鍵信息變更的須由學生提供合法性證明材料,學校比照考生錄取檔案嚴格審核修改,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教育部建立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數據信息檔案庫,對學生學籍信息、學歷證書電子註冊進行統籌管理。
第十四條 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結果是學生畢業時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的重要審核依據。對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的學生,不予學籍註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上網公布,責令高等學校退回所招學生並妥善處理,不得遺留隱患;情節嚴重的報教育部各案作為核定該校下一年度招生計劃的參考因素。高等學校將違規錄取的學生留校學習而出現的問題其責任由高等學校及其相關負責人承擔。
第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地區招生、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進行統籌並保證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及網路建設所需人員、經費的落實。
第十六條 各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認真做好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對於因工作失誤或弄虛作假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嚴肅追究當事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七條 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制度從2007級新生開始實施,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新生學籍註冊統計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新生學籍註冊統計表(高等學校)
三、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特殊類型辦學形式新生學籍註冊統計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四、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特殊類型辦學形式新生學籍註冊統計表(高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