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確因經濟條件所限,交納學費有困難的學生,特別是其中的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政策。
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種獎學金和各種補貼)已低於學校所在地區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準線,學習和生活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學生免收全部學費;對其它一般困難的學生可適當減收部分學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
財政部門制定。
由各高校根據本地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本校的實施辦法,結合學生本人表現及經濟狀況,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逐一審核、研究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