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政策研究會

中國民族政策研究會

中國民族政策研究會是在民政部註冊的國家級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民族政策研究會成立於1996年。研究會的宗旨是組織全國民族研究和其他研究機構開展民族理論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結合民族工作實踐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現實問題和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各方面專家學者開展對世界各國民族問題和民族政策研究,為國家民委進而為黨中央、國務院民族工作服務。

機構發展


中國民族政策研究會自成立以來主要開展或配合民研中心做了以下一些工作:組織民族政策研究團體和研究人員開展民族政策研究;研究中國民族政策,向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高水平的決策諮詢分析;積極開展相關的學術活動,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加強國內外學者之間的聯繫,向國內外介紹中國民族政策及其研究成果;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研究中國民族政策的歷史和現狀,研究世界各國的民族政策;編輯出版中國民族政策研究專署、專利和參考資料;資助社會上有關民族政策的研究,發現和培養民族政策研究人才。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民族政策研究會(Chinese Association For Ethnic Policy,簡稱caep)。
第二條 性質
中國民族政策研究會是組織民族政策研究團體和研究人員開展民族政策研究及相關學科活動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為指導,貫徹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加強民族政策研究機構與人員之間的協作和交流,為推動民族政策研究工作,提高民族政策的科學性做貢獻。
第四條 任務
(一)研究中國民族政策,向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高水平的決策意見;
(二)積極開展相關的學術活動,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
(三)加強國內外學者之間的聯繫,向國內外介紹中國民族政策及其研究成果;
(四)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研究中國民族政策的歷史和現狀,研究世界各國的民族政策;
(五)編輯出版中國民族政策研究專著、專刊和參考資料;
(六)資助社會上有關民族政策的研究,發現和培養民族政策研究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從事民族政策研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或本會兩位會員介紹,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審核、批准、即為本會會員。有關民族政策研究機構和教學單位,以及相關的其他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學術活動的權利;
3.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和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選舉理事會成員,制定或修改研究會章程,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彙報。
會員代表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從事民族研究或民族工作,能為會議提交較高質量的論文。團體會員代表由常務理事會與相關團體會員單位協商確定。
第八條 領導機構產生程序--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有關方面的代表人士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期滿由會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任務是:研究重大學術活動計劃,醞釀和提出下屆理事會人選,負責日常工作事務。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常務副會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本會接受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會址設在北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主要來源:會員會費、有關部門撥款以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修改本章程時,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過後即生效,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會需要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與會代表同意通過,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社團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