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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

定密

狹義的定密,就是把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每一具體秘密事項,按照國家劃定的“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下來,並通過相應的法規制度予以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

廣義的定密,不僅包括國家秘密的確定,還包括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

依據


定密的根本依據是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簡稱“保密範圍”)。

許可權分級


《保密法》、《實施辦法》規定: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基本許可權應限定在縣團級以上機關、單位。對不直接對外交往或不享有相應確定秘密及其密級權的單位和個體,對其產生的屬於國家秘密範圍規定的事項,應當及時報請享有確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及其密級權的業務對口的機關單位依法確定。

方法程序


定密的方式和方法
依照法律規定,黨政機關和涉密單位的定密通常採取兩種方式:
1、直接確定。俗稱“對號入座”。其具體方法是:如在保密具體範圍中有具體的條款規定的,或相關涉密載體已標識密級,或涉密事項已告之的,可依據其直接確定密級。這是定密的主要方法。
2、申報確定。一是屬於不明確事項(即保密範圍沒有,無“號”可對的),或有爭議事項,認為應當定密的,可先行擬定密級,並在10日內向主管部門或有確定權的保密部門申報確定。二是屬科技項目定密,持有者或權利人可先行依照有關規定和方法擬定密級並在三十日內向所屬的科技主管部門申報,最終由國家科技和保密部門確定並定期發布。以上兩種方式也可分別稱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定密的程序
定密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這是國家秘密產生的重要形式要件。如沒有程序性作保障,將直接影響國家秘密的全法性。

工作程序


(1)承辦人提出。以公文處理為例,承辦人應對照有關保密範圍,提出定密意見,並在載體上標識密級、期限或做出“非密”的標註。
(2)審核人審定。通常由機關、單位的部門領導履行。一是審核是否屬於保密範圍;
(3)審批人批准。由單位主管領導以“簽發人”的形式確認。如認為定密不準的,可以糾正。特殊情況,可由承辦人直接送領導審批。
以上過程應注意:一是時間上,最長不得超過十日;二是應當有文字記載,包括定密內容、依據(理由)、時間、密級、期限和知悉範圍。密級的變更、解密可依照上述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