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尋租
把權力商品化
權力尋租是指握有公權者以權力為籌碼謀求獲取自身經濟利益的一種非生產性活動的經濟學術語。權力尋租則是把權力商品化,或以權力為資本,去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即通常所說的權物交易、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等等。像物質形態的土地、產業、資本那樣,在這裡,權力也被物化了,轉化為商品貨幣,進入消費和財富增值環節。權力尋租所帶來的利益,成為權力腐敗的原動力或污染源。
以新聞界為例,最基本的方式是利用操控新聞報道權,來達到向報道對象“尋租”的目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假借曝光之名威脅、敲詐報道對象;二是為報道對象胡編亂造,大肆吹捧,以換取經濟回報。除了赤裸裸的權錢交易外,還有變相的拉贊助、拉廣告、收禮品、到企業兼職、參加企業出錢的旅遊活動,等等。
概述
權力尋租概念源於經濟學中一個解釋特定腐敗現象的重要理論,即尋租理論。為了便於理解,需要說明一系列相關的概念,包括租金、尋租、權力尋租、腐敗。
租金
租金是一個經濟學概念,但隨著理論研究的發展,其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最早,租金就是地租。後來泛指一切稀缺的生產要素所帶來的超額收入。現代研究發現,政府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如進口配額、生產許可證發放、價格管制,乃至特定行業的特殊管制包括對從業人員數量的限制等等,都可以造成人為的稀缺,從而也會形成超額收入。因此,現在使用的租金概念就進一步擴大到包括公共權力對經濟活動干預或管制所形成的超額收益。
尋租及權力尋租
既然政府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自然就會有人要進行尋求這種干預和管制從而獲取租金的活動。這被簡稱為“尋租”。需要指出的是,尋租概念中的租金並不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源於公共權力的租金即權力租。因此,尋租可被稱為權力尋租。一般來說,傳統經濟租的存在及其被獲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權力尋租則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權力租的形成包括被動和主動兩種情況。例如,現今各城市對計程車牌照的數量限制,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許可法》之外,新設立了一些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就屬於主動的情況。這種主動形成權力租的活動也被稱為政府設租、創租或造租。
尋租腐敗
顯然,尋租或權力尋租是一種腐敗行為,但腐敗並不只限於權力尋租。準確地說,權力尋租是發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間以及經濟活動領域的,旨在獲取權力租的腐敗行為。通常,這種腐敗行為屬於賄賂。如果行賄方是利益集團或企業,就是商業賄賂;如果只是一些特殊的個人,就是一般的賄賂。但如果兩個村民因鄰里糾紛打官司,其中一方賄賂法官(主動與被動都無關)以謀求偏袒,就不能算作尋租行為,儘管對於法官來說這也是腐敗。
需要說明的是,中紀委、監察部正在開展的糾風專項行動所針對的“權力尋租”行為,範圍可能限定在經濟領域,也可能超出經濟領域。因為從懲治腐敗的效果來看,任何學究式、書生式的限定,客觀上都會起到某些負面效果。反腐敗機構的行動應當針對所有的腐敗形式。
經濟學的一個基本結論是,尋租是一種純粹的財富轉移活動或非生產性活動。也就是說,尋租活動不創造任何財富。所以,即使從經濟維度來看,也不應鼓勵這種活動,而必須進行制止。更嚴重的是,這種純粹的財富轉移活動通常意味著社會強勢集團對弱勢群體的掠奪,因此很容易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矛盾。權力尋租普遍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不穩定因素。另外,尋租活動客觀上對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也會造成破壞。因此,非常有必要對權力尋租行為進行治理。
對於治理尋租腐敗的基本建議有:一、實行“小政府”模式,政府要盡量減少或取締不必要的對市場經濟活動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二、對於必不可少的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要透明化或市場化。
我國所實施的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同時包含了這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大量的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事項被清理、取消了;其次,對於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了較為嚴格的過程管理和責任追究制。
當然,尋租理論的對策建議都屬於制度預防或源頭治理之策。事實上,政府有效的監督、懲治權力尋租活動,也許是更為直接的對策。此次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的專項糾風行動,同時兼備了事後打擊和事先預防的監督功能,只要認真執行,應當會取得一定的效果。
“地下尋租” “公然創租”
眾所周知,價值規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而商品經濟是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形式,通過交換和流通,實現資本增值,追求高額利潤。
權力尋租則是把權力商品化,或曰以權力為資本,去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即通常所說的權物交易、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等等。像物質形態的土地、產業、資本那樣,在這裡,權力也被物化了,轉化為商品貨幣,進入消費和財富增環節。權力尋租所帶來的利益,成為權力腐敗的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