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註冊

報關員註冊

報關員註冊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報關員註冊,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首次申請報關員註冊的,應當經過在一個報關單位連續3個月的報關業務實習;報關員註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連續2年未註冊,再次申請報關員註冊的,應當經過海關報關業務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報關員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報關員註冊申請:

報關員註冊程序


1)申請註冊
申請人應當到報關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註冊申請。報關單位為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報關員註冊申請。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實施報關員註冊。直屬海關應當將受理報關員註冊的場所予以公告。
申請報關員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首次申請報關員註冊的,還應當提交報關單位出具的報關業務實習證明材料。報關員註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連續2年未註冊再次申請報關員註冊的,還應當提交海關報關業務崗位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複印件。
2)海關作出決定、頒發報關員證
對於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不準予報關員註冊的書面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報關員註冊的決定,並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報關員證。可以當場作出決定並頒發報關員證的,海關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和准予報關員註冊決定書。
報關員證是報關員執業的合法憑證。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的,應當及時向註冊地海關書面說明情況,並在報刊聲明作廢。海關應當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20日內予以補發。

報關員註冊的變更和延續


1)報關員註冊的變更報關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身份資料和所在報關單位名稱、海關編碼發生變更的,報關員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的20日內,持報關員資格證書、報關員證和變更證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到註冊地海關書面申請變更報關員註冊。
對報關員提出的變更報關員註冊申請,註冊地海關應當按照報關員註冊程序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准予變更決定,並於作出准予變更決定后的10日內辦結變更手續,換髮報關員證。可以當場作出變更決定並換髮報關員證的,海關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准予變更報關員註冊決定書。
2)報關員註冊的延續報關員註冊有效期為2年。報關員需要延續報關員註冊有效期的,應當辦理報關員註冊延續手續。報關員未辦理註冊延續手續或者海關未准予報關員註冊延續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其報關員註冊自動終止。
報關員辦理報關員註冊延續手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海關提出,並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辦理報關員註冊延續手續的,還應當提交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複印件。
報關員逾期提出報關員註冊延續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對於報關員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需要從事報關業務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員註冊。
海關比照報關員註冊程序在有效期屆滿前對報關員的延續申請予以審查,對符合報關員註冊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准予延續2年有效期的決定。海關應當在報關員註冊有效規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依法為其辦理報關員註冊延續手續。
海關可以當場作出決定並換領報關員證的,不再制發受理決定書、准予延續報關員註冊決定書。海關對不再具備報關員註冊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報關員在被海關暫停執業期間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海關申請暫緩辦理報關員註冊延續,並在暫停執業期滿后30日內提出延續報關員註冊的申請。

報關員註冊的註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關員應當到註冊地海關申請報關員註冊的註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報關員註冊的註銷手續:
3.申請註銷報關員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報關員更換報關單位的,應當註銷原報關員註冊,重新申請報關員註冊。
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的,應當及時向註冊地海關提交書面說明,並在報刊聲明原《報關證》作廢。海關應當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20日內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