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

2021年1月20日上午,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

草案解讀


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則,政府推進家庭教育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明確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責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等主體在促進家庭教育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了家庭教育干預製度,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干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並對強制家庭教育指導的實施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已經意味著家庭教育實施出現了嚴重問題,應當予以必要的干預。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預”賦予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和督促的權力,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干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並對強制家庭教育指導的實施作出樂具體規定。
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對未成年人有性別、身體狀況等歧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此外,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另外,草案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學校、家庭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