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虛無主義
法律虛無主義
法律虛無主義,是指否認法的社會作用和價值,主張在社會中取消法律及法律調整,甚至把法律看作萬惡之源的思想、觀點和學說。如老子崇尚“無為”,反對一切人定法。莊子主張絕對“無為”,否定一切法律、制度和文化,認為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安寧。近現代無政府主義者主張絕對自由,反對一切國家、法律和制度,是法律虛無主義的典型表現,從實質上反映了沒落階級悲觀絕望的心態。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具有歷史進步意義和巨大的社會作用,對法律虛無主義持批判態度,並承認社會主義法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性。法律虛無主義對法制建設具有極大的危害,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度產生的極左思想,完全否認法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作用和建立社會主義法的必要性,對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經濟都造成了嚴重後果。
法律虛無主義(legal nihilism),是指否認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和階級統治中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之後,尤其是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反右派”鬥爭被嚴重擴大化,隨後又於1958年出現“大躍進”,於1959年出現“反右傾”,直至最終發生“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這正是法律虛無主義在我國泛起併產生嚴重後果的歷史時期。我國法學和法制在此時期受到嚴重挫折和破壞,多數法律系和法學專業被取消,法學停滯而落後。司法也未能向專業化和法律化方向發展,經過反覆修改的刑法、民法草案中輟,以致30年內國家連刑法和民法這些基本的法律也告闕如。儘管此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已被正式提出,但在這一時期,有法不依、立法停滯、司法以打擊批鬥形式運轉、政治運動不斷等現象普遍存在,直至最終出現“砸爛公、檢、法”。法律虛無主義思潮與這種法學凋零、法制荒蕪的現象互為因果、交互促進,並且成為一種漸行漸強並延續持久的社會思潮。
“文化大革命”之後,理論界對於加強法制的呼籲以及關於法與政策、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的討論,在很大程度上其實都觸及對法律虛無主義的反思與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