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一項國際條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1992年9月定稿,並於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1997年4月29日生效。

公約意義


,際社締《禁止展、產、儲存化武器及銷毀武器約》 (    , ,         ) ,簡稱《禁止化武器約》 (       -- ) ,禁止、徹底銷毀整類規模殺傷武器具嚴核查制際控約,維護際具義。

公約內容


《禁止化武器約》包括款附件。容簽約禁止、產、購買、儲存轉移各類化武器;化武器產設施拆除轉;提供各化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詳細息;保證除莠劑、防暴劑化質爭。約規設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公約簽署


,約簽儀式巴黎聯合科組織舉,席議,包括簽署該約。,約轉聯合紐約繼續簽署。禁化武組織締約(巴哈馬將成為禁化武組織第188個締約國)。公約審議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旨在全面審議公約實施情況及科技發展對履約的影響,並制定未來5年的履約計劃。迄今已證實銷毀2.4萬噸化學武器,占申報儲存化學武器的33%。擁有化學武器的兩個主要國家俄羅斯和美國銷毀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羅斯已經銷毀22%,美國銷毀46%。印度銷毀了84%。預計利比亞將於2011年銷毀其擁有的化武。
1997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