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政府部門

太原市民政局位於半坡西街26號,成立於1949年,是市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組成部門,共有29 個直屬事業單位和9個直屬福利企業。

李亞江為太原市民政局局長。

機構設置


按照民政主要職責,2002年政府機構改革時核定局機關行政編製57名,事業編製3名,工勤人員9名,共有編製6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正副處長24名。
局機關設置16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處、優待撫恤處(含雙擁辦公室)、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處(市政府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複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市政府復退軍人安置辦)、救災救濟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區劃地名管理處、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計劃財務處、人事教育處、離退休人員管理處、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監察室、工會。
現有9個直屬福利企業,分別是:太原市電線一廠、太原市電機五金廠、太原市磁材電機廠、太原市機電配件廠、太原市宏音印刷廠、太原市精良礦用支護材料廠、太原市工藝廠、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運銷部、太原市民政工業供銷經理部。除太原市工藝廠、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運銷部是集體性質以外,其餘7個直屬福利企業均全民事業單位,成立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以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為主。9個直屬福利企業現有在職職工872名,其中,有在職殘疾人392名。離退休職工549名,其中,休殘疾人248名。

直屬機構


29 個直屬事業單位共有在職職工696名,離退休職工216名。
太原民政
太原民政
該局現有直屬事業單位29個,分別是:太原雙塔革命烈士陵園、太原市軍用飲食供應站、太原市光榮院、太原市救助管理站、太原市殯葬管理處、太原市龍山殯儀館、太原市龍山墓園、太原市永安殯儀館、太原市永安園、太原市社會福利院(太原市兒童福利院)、太原市精神病療養院、太原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太原市社區服務管理處、太原市老年社會保障管理服務中心、太原市救災捐贈中心、太原市盲人按摩醫院(太原市康復醫院)、太原市救濟分會保健站、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太原市福利生產管理處、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一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二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三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四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五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六休養所、太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七休養所、太原市民政信息中心、太原市慈善總會、太原市老年公寓。
我局現有9個直屬福利企業,分別是:太原市電線一廠、太原市電機五金廠、太原市磁材電機廠、太原市機電配件廠、太原市宏音印刷廠、太原市精良礦用支護材料廠、太原市工藝廠、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運銷部、太原市民政工業供銷經理部。除太原市工藝廠、太原市民政福利焦炭運銷部是集體性質以外,其餘7個直屬福利企業均全民事業單位,成立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以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為主。9個直屬福利企業現有在職職工872名,其中,有在職殘疾人392名。離退休職工549名,其中,休殘疾人248名。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査。
(二)承擔對全市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監管責任。
(三)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全市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五)承擔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標準化處理工作,負責城鎮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置與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協調、處理行政區域內邊界爭議。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落實殘疾人福利制度,協調推進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落實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幹部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化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編製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太原市行政區劃圖。

辦事指南


村民自治
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也就是把幹部的選任權交給村民、把重大村務的決定權交給村民、把日常村務的參與權交給村民、把對村幹部的評議權和村務的知情權交給村民。
行政區劃
是主要包括:區劃工作、邊界管理工作和地名管理工作。行政區劃就是國家對地方行政區域、行政建制的劃分與設置;行政區域界線是相鄰行政區之間的分界線,是國家依法實施經濟和社會行政分級管理的依據;地名管理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地名管理法規,對地理實體進行科學地命名、更名,並採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推行地名標準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流浪救助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地理位置


地址:半坡西街26號

所獲榮譽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020年12月,被評為“全國民政系統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