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

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財務公司亦稱“財務有限公司”。別稱“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多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同稱為“特許接受存款公司”的商人銀行比較,它的存款額較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資本額較少。英國經營耐用消費品的租賃或分期付款銷售業務的信用機構。通常是對個人或家庭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費信貸,或對出售耐用消費品的商店融資。由商店將與顧客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轉讓給財務公司,或由財務公司墊付商店向製造商購貨的進貨款,商店售出商品后歸還欠款。

基本簡介


財務公司在我國分為兩類,一是非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是傳統遺留問題;二是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正確的稱謂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
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

背景來源


簡介

財務公司是20世紀初興起的,主要有美國模式和英國模式兩種類型。

美國模式

美國模式財務公司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進商品銷售為特色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依附於製造廠商,是一些大型耐用消費品製造商為了推銷其產品而設立的受控子公司,這類財務公司主要是為零售商提供融資服務的,主要分佈在美國、加拿大和德國。美國財務公司產業的總資產規模超過8000億美元,財務公司在流通領域的金融服務幾乎涉及從汽車、家電、住房到各種工業設備的所有商品,對促進商品流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英國模式

英國模式財務公司基本上都依附於商業銀行,其組建的目的在於規避政府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因為政府明文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業務,而財務公司不屬於銀行,所以不受此限制,這種類型的財務公司主要分佈在英國、日本和中國香港。

中國情況


我國財務公司的產生既是我國企業集團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觀要求,又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產物。自1987年5月我國第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成立以來,截至2011年末,全國能源電力、航天航空、石油化工、鋼鐵冶金、機械製造等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和各個重要領域的大型企業集團幾乎都擁有了自己的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
據統計,我國財務公司數量從1987年的7家增加至2011年末的上百家。不包括委託資產,估計截至2011年末全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資產總額將達到2萬億元左右。
中國的財務公司都是由企業集團內部集資組建的,其宗旨和任務是為本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籌資和融通資金,促進其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中國企業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國家為了增強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活力,盤活企業內部資金,增強企業集團的融資能力,支持企業集團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以及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的道路,於1987年批准成立了中國第一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即東風汽車工業集團財務公司。此後,根據國務院1991年71號文件的決定,一些大型企業集團也相繼建立了財務公司。

公司主體


在中國,財務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
國際上,財務公司一般可分為企業附屬財務公司和非企業附屬財務公司。企業附屬財務公司由企業(主要是大型製造業)設立,為本企業服務,但服務範圍可能不完全局限於本企業。非企業附屬財務公司包括銀行附屬財務公司、銀企合資財務公司和獨立財務公司。銀行附屬財務公司是由銀行控股,因規避監管、實現金融創新和彌補銀行的不足而設立,同時也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金融服務。銀企合資財務公司是銀行和企業出於金融創新規避監管或促進產融合作的考慮而設立,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金融服務。獨立財務公司一般是沒有母公司的財務公司,規模較小,比較靈活,在某一方面提供融資服務。

業務範圍


經銀監會批准,中國財務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
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及貼現。
辦理成員單位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
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諮詢代理業務。
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境外外匯借款。
經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在服務對象上,由於中國財務公司都是企業附屬財務公司,因此中國財務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東單位為服務重點。

公司特點


1、業務範圍廣泛,但以企業集團為限。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內部的金融機構,其經營範圍只限於企業集團內部,主要是為企業集團內的成員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財務公司的業務包括存款、貸款、結算、擔保和代理等一般銀行業務,還可以經人民銀行批准,開展證券、信託投資等業務。
2、資金來源於集團公司,用於集團公司,對集團公司的依附性強。財務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由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成員投入的資本金,二是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在財務公司的存款。財務公司的資金主要用於為本集團公司成員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少量用於與本集團公司主導產業無關的證券投資方面。由於財務公司的資金來源和運用都限於集團公司內部,因而財務公司對集團公司的依附性強,其發展狀況與其所在集團公司的發展狀況相關。
3、接受企業集團和人民銀行的雙重監管。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內部的金融機構,其股東大都是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因而其經營活動必然受到集團公司的監督。同時,財務公司所從事的是金融業務,其經營活動必須接受銀監局監管。
4、堅持服務與效益相結合、服務優先的經營原則。財務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有其自身的經濟利益,但由於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內部的機構,且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大都是財務公司的股東,因此,財務公司在經營中一般都應較好地處理服務與效益的關係,在堅持為集團公司成員企業提供良好金融服務的前提下,努力實現財務公司利潤的最大化。

主要作用


1、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上,促使企業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財務公司成立前,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不直接發生信貸關係,經常會出現一些企業資金十分緊張,而另一些企業資金閑置的狀況。財務公司成立后,成員企業成為了財務公司的股東,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成員企業的資本來進行一體化經營,同時財務公司可以運用金融手段將集團公司內部企業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統籌安排使用,這樣能加快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資金結算的速度,避免“三角債”發生,從而從整體上降低集團公司的財務費用,提高集團公司資金的使用效率,加速集團公司資產一體化經營的進程。
2、財務公司以資金為紐帶,以服務為手段,增強了集團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財務公司將集團公司一些成員企業吸收為自己的股東,用股本金的紐帶將大家聯結在一起;另一方面,財務公司吸納的資金又成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信貸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從而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進一步緊密地聯結起來,形成一種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
3、及時解決企業集團急需的資金,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由於各種原因,企業經常出現因資金緊缺而影響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情況,財務公司成立后,它比銀行更了解企業的生產特點,能及時為企業提供救急資金,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4、增強了企業集團的融資功能,促進了集團公司的發展壯大。財務公司不僅辦理一般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而且根據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特點,積極開展票據、買方信貸等新業務,為企業擴大銷售、減少庫存等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5、有利於打破現有銀行體制資金規模按行政區域分割的局面,促進大集團公司跨地區、跨行業發展。我國的金融機構存在縱向設置、條塊分割等問題,資金管理體制是以行政區域為單位進行分級管理的,資金的跨地區流動比較困難。中央企業在地方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支持,而財務公司可以突破地區的限制,向不與集團公司總部在同一地區的成員企業籌集、融通資金,向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項目提供資金支持,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建設項目的按期開工。
6、促進了金融業的競爭,有利於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有利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在所有金融機構中,財務公司還是相當弱小的,遠不能與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競爭,但為了生存,財務公司必須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客戶,這在客觀上起到了促進其他金融機構深化改革、提高服務質量的作用。

非金融機構


在2004年《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頒布之前,有一些以會計代理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公司名稱中有財務公司的字樣。例如在北京就有市財政局批准成立的專業會計代理公司,名稱中至今仍含財務公司字樣。但是這些公司不持有金融機構許可證,不是金融機構。
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后,此類公司就沒有再獲批。因為在該辦法第六條指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並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以前不是金融機構但在公司名稱中含“財務公司”字樣問題成為歷史問題。

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準確稱謂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成立的,為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大體上可以分為融資、投資和中介這三大塊。
融資業務: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從事同業拆借
投資業務: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中介業務: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帳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註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展建議


國內外財務公司上述兩方面的差異,也正是我國財務公司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們不難得出下述結論,即我國的財務公司要發展壯大,必須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中央銀行應積極改善財務公司的外部環境,為財務公司擴大發展空間。首先,中央銀行要充分認識財務公司發展的積極作用,把支持財務公司發展當作分內的工作。其次,充分體諒財務公司的困難處境,為財務公司排憂解難,放寬政策,取消對財務公司在經營業務、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分支機構設立等方面的種種不合理限制。再次,積極培育金融市場,提高財務公司准入要求,可考慮將財務公司定位為銀行外的不能吸收儲蓄的中短期集團公司附屬融資機構,資金運用以中短期融資為主,資金來源以吸收集團公司內企業存款、向銀行直接借款、發行財務公司債券三個渠道為主。這樣既考慮了普遍性,又符合國際慣例,也給予財務公司一定的自由度,突出財務公司作為一種金融機構的特色。
2.企業集團應重視和發揮財務公司的作用,高度重視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發展中的戰略意義。除了提高認識,集團公司要從管理體制等多方面給予財務公司配合和支持。同時,以財務公司為主體,培育企業集團的內部金融服務體系,增強企業集團的金融運作能力。
3.財務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管理水平,增強生存和發展能力。在外部環境一定的情況下,一個財務公司能否生存和不斷發展壯大,關鍵取決於該財務公司自身發展能力的強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努力提高財務公司的素質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財務公司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當地金融機構以及集團公司和成員企業的大力支持,爭取儘早獲得一個較寬鬆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要在提高員工隊伍素質、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服務質量、搞好金融產品的創新等方面扎紮實實地做好工作,以切實增強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能力。
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