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隨著許多國家通貨膨脹的加劇,有的合同除規定具體價格外,還規定有各種不同的價格調整條款。
價格調整條款又稱價格修正條款,是指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例如:“如賣方對其他客戶的成交價高於或低於合同價格5%對本合同未執行的數量,雙方協商調整價格”。這種做法的目的是把價格變動的風險規定在一定範圍之內,以提高客戶經營的信心。
該條款主要適用於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長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價格調整條款實質上是出口廠商轉嫁國內通貨膨脹、確保利潤的一種手段。這種做法已被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納入它所制訂的一些“
標準合同”之中,而且其應用範圍已從原來的機械設備交易擴展到一些
初級產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於這類條款是工資和原料價格的變動作為調整價格的依據,因此,在使用這類條款時,就必須注意工資指數和原料
價格指數的選擇,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在
國際貿易中,人們有時也應用
物價指數作為調整價格的依據,如合同期間的物價指數發生的變動超出一定的範圍,價格即作相應的調整,即使用價格調整條款時,合同價格的高速是有條件。只要用來調整價格的各個因素在合同期間所發生的變化。從總體看沒有超過約定的限度,合同原訂的價格對雙方當事人就仍然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