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保護

物權保護

物權的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所有的財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這是物權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對物權的保護也是我國各個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每個法律部門從各自的角度,運用不同的方法,對保護物權作出了直接或間接的規定,憲法對保護物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刑法是運用刑罰的手段懲罰犯罪,保護物權;行政法則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的辦法,同破壞、侵吞財產的行為作鬥爭。《物權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物權的保護”,規定了五種對物權保護請求權,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特點


物權的保護具有兩個特點:
(1)物權保護淵源的多元性。物權作為民法的一個理論範疇,儘管是私法的主要內容,但其保護卻在整個法律體系的各個部分均有體現,既包括公法對物權的保護,也包括私法對物權的保護。前者如我國憲法、刑法和行政法對財產權的保護,後者如民法,特別是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例如,我國《物權法》第三章就集中規定了物權的保護。
(2)物權保護方式的多樣性。物權保護,既可以通過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物權人請求國家公力救濟,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依私力救濟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保護自己的物權。

方法


物權保護的方法具有多種多樣,根據不同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根據物權保護依賴力量的不同,分為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根據物權保護法律依據的不同,分為公法保護和私法保護。公力救濟是現代法治國家保護物權普遍採取的一種方式,私力救濟方式則僅存在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
(一)物權的私力救濟
物權的私力救濟,是指物權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自身力量通過實施自衛、自助行為保護被侵害的物權。按照行為方式的不同,私力救濟分為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己權利而對義務人財產進行扣押或對其人身進行拘束的私力救濟,包括自力防衛和自力取回。其中,自力防衛是指物權人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依據自力予以防禦甚至打擊;自力取回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非法侵奪后,以強力當場或就地追蹤取回。
私力救濟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市民社會普遍採取的一種社會糾紛解決方式。作為一種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私力救濟自身存在許多難以克服的弊端,很容易導致社會混亂。因此,由國家提供公力救濟,以代替私力救濟,逐漸成為了一切文明國家普遍採取的社會治理方式。隨著國家公力救濟的不斷深化、普遍化,私力救濟開始逐步退出物權保護的歷史舞台。但應看到,私力救濟作為一種權利保護方式具有救濟及時、維權成本低等顯著優勢,這恰好彌補了公力救濟在這些方面的不足。因而直至今日,私力救濟在法律制度中仍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種重要而有益的補充。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在公力救濟之外承認權利人在特定條件下的私力救濟。《德國民法典》第227~229條,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149-151條都規定了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這兩種私力救濟方式。鑒於自衛行為我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在此不再贅述。而自助行為的法律規定目前在我國還屬空白,值得探討。
德國民法典對自助行為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德國民法典》第229條規定:“為達成自助目的,押收、破壞或毀損他人之物,或為自助之目的,拘束有逃亡之虞之義務人,或義務人就其應容耐之行為予以抵抗,而以行為排除其抵抗者,若因不能及時請求官署援助,且非及時為之,則請求權不能實行或其實行有困難者,不為違法。”
《德國民法典》第230條規定了自助的限度:“1.自助不得逾越防止危險的必要程度;2.對財產的扣押,若非實施強制執行者,即應請求保全財物的假扣押;3.對債務人的扣留,尚未釋放時,應立即將債務人帶往扣留所在地的初級法院請求對人身保全的假拘留;4.申請扣押遲延或被駁回時,應立即返還扣押物,釋放被扣留的人。”
《德國民法典》第231條規定了錯誤的自助:“因誤認存在阻卻違法行為的必要條件而為第229條所列的行為者,其錯誤即使非出於過失,仍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德國民法典》第859條、第860條專門規定了佔有人的自助權。第859條規定:“1.佔有人可以強力抗拒暴力。2.以暴力取走佔有人的動產的,佔有人可以強力向當場遭遇的或追蹤的行為人重新取回動產。3.向土地的佔有人以暴力侵奪佔有的,佔有人可以在侵奪后立即排除行為人重新奪取佔有……”第860條規定:“依第855條為佔有人行使事實上管領的人(佔有輔助人),也有權行使依第859條享有的權利。”另外,民法典在其他地方還規定了特別自助行為,如出租人的特別留置權等。
除此之外,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的民法典也確立了自助行為制度,如《瑞士債務法》第52條、《泰國民法》第194條、《奧地利民法》第19條。法國、日本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但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均予以承認。我國《民法通則》第128條、第129條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自衛行為,但對自助行為卻沒有規定。借鑒上述《德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國未來民法典對自助行為應予承認並明確加以規定。立法模式應在“總則”編中對自助行為作出一般規定,然後在物權編等分則中作出適用於物權的特別規定,以使我國的自助行為制度更為完善。
(二)物權的公力救濟
物權的公力救濟,是指國家機關依權利人請求運用公權力對被侵害物權實施的救濟,包括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訴訟。物權的公力救濟集中體現了國家通過積極作為的方式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物權保護法律依據的不同,物權的公力救濟分為公法保護和私法保護。二者相互區別又彼此配合,各有側重,共同為物權人保護其合法權利提供法律支持。
1.物權的公法保護
物權的公法保護,是指國家通過憲法、行政法、刑法及訴訟法等公法性質的法律法規對物權進行的保護。我國《刑法》中對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毀壞公私財物罪等罪名的規定就是從公法角度對民事主體的物權進行的保護。
2.物權的私法保護
物權的私法保護,是指國家通過民法、商法特別是物權法等私法性質的法律法規對物權進行的保護。我國《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我國《物權法》對物權私法保護的宣示性規定。
按效力性質的不同,物權的私法保護細分為物權性質的物權保護和債權性質的物權保護。我國《物權法》第三章集中對這兩種性質的物權保護方式作了規定。該章規定了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等物權性質的請求權保護方式,也規定了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具有債權性質的請求權保護方式。

途徑


我國《物權法》第32條規定了物權人保護其權利的四種途徑。該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也就是說,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與侵害人和解、由法院或其他調解機構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四種途徑保護其物權。

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