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案
刑事案件
黃靜案,是2003年初於湖南省湘潭市發生的一起案件,此案的嫌疑人為男友姜俊武。
黃靜(1982年9月27日—2003年2月23日),湘潭人。1999年6月在湖南省第一師範學院畢業,后在湘潭市臨豐小學任音樂教師。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黃靜被發現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身上有多處傷痕。屍檢報告稱其為處女,但其生前男友姜俊武的精液被在現場發現。
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廳的初步法醫檢驗認為,黃靜是因心臟疾病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屬於正常死亡。其家人則認為黃靜之死是男友暴力強姦未遂導致的,拒絕火化屍體。省公安廳複核仍然持原結論。但7月3日南京醫科大學鑒定認為,心肺功能衰竭的說法證據不足,黃靜是非正常死亡。8月14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也認為不足以確定自然死亡。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8月1日他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強姦(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採納湖南省公安廳的鑒定,以強姦中止對姜俊武提起公訴。姜稱:當晚他與黃髮生了撫摩等自願的親昵活動,沒有試圖強姦她;黃後來出現口吐白沫、抽搐的癥狀,但自稱沒事,他於是在清晨離去。
2003年2月24日,湘潭市臨豐小學音樂教師黃靜裸死在學校宿舍,其男友成為重要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但隨後由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公安部和中山大學先後作出的四次屍檢結論,存在相互矛盾之處。
2004年3月9日,雨湖區法院派人前往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委託其對黃靜的死亡原因進行再次鑒定。因主要鑒定資料保存在湘潭,經過合同評審后雙方草簽了法醫委託受理合同。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專家趕到湘潭。但4月2日,該中心副主任法醫秦志強、研究員陳億九在一份《終止鑒定合同情況說明》中寫道:“當日(2004年3月22日)下午查閱了本案偵查卷宗有關內容。次日在工作中發現原屍體解剖后提取、保存的器官標本已不復存在。死者黃靜屍體已經保存一年余,現屍體浸泡在福爾馬林液體中;據最近一次屍體檢驗(2003年8月2日由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屍檢)記載,屍體呈高度腐敗狀,全身皮膚可見腐敗性表皮剝脫及腐敗氣泡,黴菌斑形成;胸、腹腔存留的部分器官已高度腐敗。由於缺乏死因鑒定的主要材料(心臟等器官),且保存的屍體已經腐敗。在此種情況下,與委託機關協商決定終止鑒定合同。”
2004年3月,保存在湘潭市二醫院的黃靜屍體器官標本被發現因保存不善已於年初被銷毀,導致無法繼續進行法醫鑒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黃靜原有潛在病理改變,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起訴書指控姜俊武犯有強姦罪,且具有主動放棄的中止意圖,但黃靜家人及其律師認為姜對黃靜之死負有間接故意的責任。姜俊武的律師則認為姜雖然與死者發生了性關係,但無足夠證據認為其強姦。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宣判被告人姜俊武無罪,但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7399.50元。判決書指出系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姜對黃的死承擔50%的民事責任。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於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