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價值
個人價值
義一:人的個人價值是指個人或社會在生產、生活中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做的發現、創造,其次是個人自我發展及社會對於個人發展的貢獻。包括個人的個人價值與社會的個人價值,為不同主體對於個人所具有的自由貢獻。
義二: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個人的社會價值。個人的社會價值是指個人通過自己的實踐活動為社會的發展需要所做出的貢獻,簡單地說就是個人對社會的貢獻。
個人價值包含其包括個人的個人價值與社會的個人價值,為不同主體對於個人所具有的自由貢獻。在不同語境下具有不同的主體含義。主體為個人發展的價值與主體為社會發展的價值。
個人本位論高度推崇個人的價值與尊嚴。所謂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用康德的話來講,就是把個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僅僅把個人看作滿足其他個人或群體意志的手段與工具。其反面就是認為個人微不足道,個人只是社會集體中一個無關緊要的分子或零部件。
個人享有價值與尊嚴的理由:
其一,一切社會活動、一切政治法律制度,最終都必須與個體福利的滿足聯繫起來,才能得到解釋與說明。所謂公共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最終都必須落實到具體個體的身上,否則,這些利益就是空洞的、虛無的。
其二,由於每個個體都具有獨特的內在潛能與獨特的個性品質,包括獨特的氣質、性格、才能、思維方式與生活方式等,這就使得每個個體的存在具有獨一無二性、不肯重複性、不可替代性,獨特的存在價值使得我們不可能將個體簡化、還原為社會總體的多少分之一。
其三,雖然說個人生活中絕大部分東西來源於社會、受制於社會,但個人身上與眾不同的個性因素,是社會進化的種子或原因。如果沒有個性的歧異與多樣化,沒有個人的標新立異與創新實踐,就不會有社會的改良與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