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形式邏輯
非形式邏輯
非徠形式邏輯亦稱“非形式的邏輯”。泛指能夠用於分析、評估和改進出現於人際交流、廣告、政治辯論、法庭辯論以及報紙、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媒體之中的非形式推理和論證的邏輯理論。興起於20世紀70年代的北美,奠基人為拉爾夫·約翰遜和安東尼·布萊爾。他們於1977年合著的《邏輯的自我辯護》是較早強調非形式推理的具體例子的導論性著作。1978年由他們組織的首屆國際非形式邏輯研討會以及所編輯的《非形式邏輯通訊》(后改名為《非形式邏輯》)標誌著非形式邏輯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正式誕生。
現任《非形式邏輯》雜誌主編拉爾夫·約翰遜(Ralph H. Johnson)和安東尼·布萊爾(J. Anthony Blair)提出:“非形式邏輯是邏輯的一個分支,其任務是講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釋、評價、批評和論證建構的非形式標準、尺度和程序”。這個定義被認為是當今流行的定義。他們認為,非形式邏輯之所以是“非形式的”,這主要是因為,它不依賴於形式演繹邏輯的主要分析工具——邏輯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賴於形式演繹邏輯的主要評價功能——有效性。
非形式邏輯所關心的領域是自然語言論證,它有兩個方面:⑴日常討論(公共事務討論,如報紙社論);⑵風格化的討論即一定學科的論證、推論和認識論的特定領域的風格,如不同的科學。這種關鍵的區分不是日常談論與風格談論的問題,而是人工語言與自然語言的問題。不管談論是什麼,後者是非形式邏輯的焦點(把非形式邏輯與關於人工語言和邏輯系統的形式演繹邏輯進行區分的焦點)。
除了上述流行的定義以外,還有幾個錯誤的定義:⑴賴爾(Ryle)把“非形式邏輯”當作“哲學分析”分析的同義詞來使用。這樣的理解顯然太過於寬泛。⑵卡雷和希爾認為,非形式邏輯只是且專門是研究非形式謬誤。我們知道,對非形式謬誤的研究是非形式邏輯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不是唯一的部分。⑶非形式邏輯就是沒有形式的形式邏輯。這一點在柯庇的《非形式邏輯》(1986)教科書中得到展示,該書是由其教科書《邏輯導論》(1986)省去形式邏輯的章節而成的。
但是,也有幾個具有競爭性的定義:一種觀點認為,非形式邏輯是形式邏輯與自然語言中的推理的調節槓桿,其代表人物是高曼(Goldman)和伍茲 (Woods);另一種觀點認為,非形式邏輯就是應用認識論,它是對論證評價的認識論方面的發現,其代表人物有麥克匹克(McPeck)、舍格爾(Siegel)和維恩斯坦(Weinstein)等;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非形式邏輯是研究批判性思維實踐及提供智力中心的學科,其代表人物是費希爾(Fisher)和史克雷文(Scriven)。
邏輯是關於推理與論證的科學。形式邏輯主要是研究推理的科學,而非形式邏輯主要是研究論證的。由於推理與論證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只有在論證中的推理才是有目的的,而所有論證都離不開推理,所以,在形式邏輯中尤其是傳統邏輯也要研究論證,而在非形式邏輯中也要涉及到推理。我們只有通過語義和語用將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所研究的論證相區別開來。也就是說,形式邏輯研究論證主要是基於語義的研究,即真假命題之間的關係研究;而非形式邏輯研究論證主要是基於語用的研究,即從語境和論證目的角度進行研究。
很難給非形式邏輯下一個簡明的定義,正如邏輯學家們難以對什麼是邏輯的本質給出 一個沒有爭議的描述一樣。下面列舉的觀點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非形式邏輯學家的一些共同立場(參見Johnson & Blair 1987,2000; Govier 1987; Walton 1989):①關注運用於現實公共生活的、真實的、基於自然語言的論證,這些論證往往具有天然的含混性、歧義性和不完備性。②將論證看作是一種辯證過程、互動式文本,而不是命題語句之間靜態的形式化關 系。③對是否僅靠演繹邏輯和標準的歸納邏輯就能充分地刻畫所有的(甚至於主要的)合乎邏輯的論證模式持嚴厲的懷疑態度。④一方面,認為評估與分析論證存在著一定的規範、標準,而這些規範和標準是邏輯性的,而不完全是修辭性的;另一方面,認為演繹有效性、歸納強度等形式邏輯的基本概念不足以刻畫論證的豐富性和多樣性。⑤力求發展一種超越演繹邏輯與歸納邏輯的更加全面、完整的關於推理的理論。⑥認為對各種非形式化謬誤的研究應該是邏輯研究的一個重要部分,一個關於論證本質的基本理論應該能夠對理解各種非形式化的謬誤提供合理的框架。⑦不滿於形式邏輯作為講授分析、評估和建構論證的主要載體,認為 邏輯學訓練應該有助於培養人的批判性思維以及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發生更顯著、更直接的影響。⑧認為從非形式化方面對邏輯推理與論證進行理論探討,對哲學的其他分支,如認識論、倫理學以及語言哲學等,具有積極的影響。
非形式邏輯的主要研究對象是普通人在現實生活中所使用的真實的論證。論證是人們用於交流、傳播、表達思想的重要載體,是用以說服並影響他人觀點和立場的有力工具,是進行理性探討深化認識的主要形式。好的論證有說服力,讓人無可辯駁,而糟糕的論證則蒼白無力。有的論證貌似合理,有很大的迷惑性,實則經不起推敲,在邏輯上站不住腳。非形式邏輯致力於發現、分析和發展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運用與分析論證的標準、程序和模式,它並不先天地排斥形式化方法,但鑒於形式化方法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應用極為有限,非形式邏輯與傳統邏輯學研究的形式化取向自然是大異其趣。
另一方面,非形式邏輯又不等於修辭學。好的修辭能夠吸引人、打動人、說服人,是好的論證必不可少的元素,然而,一個好的論證不能僅靠華美的詞藻和磅礴的句式取勝。非形式邏輯學家認為,一個真正有力的論證離不開理性的力量,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不能在邏輯上為結論提供合理的支持,縱有再好的修辭也最終經不起理性的檢驗。
雖然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地使用論證,並具備一定的分析、鑒別論證的能力,但人們也容易採用一些貌似合理實則荒謬的論證結構,並為許多似是而非的論證所迷惑。非形式邏輯的 一個重大研究領域是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容易犯下的各種各樣的邏輯謬誤(Woods & Walton 19 82,1989;Walton 1987,1995;Hansen& Pinto 1995),其中包括偷換概念、轉移話題、人身攻擊、以勢壓人、以眾壓人、循環論證、不適當地訴諸權威、不適當地訴諸情感、竊取論題、得寸進尺(slippery slope)等等。非形式邏輯學家研究這些謬誤發生的條件與場合,分析其迷惑性的本質,并力圖對各式各樣的謬誤作出合理的分類與概括。
非形式邏輯既是一門經驗性、描述性的學科,也是一門關於規範性的學問,因為它還啟示人 們“應該”怎樣合理地進行思維、交流、傳播和辯論。由於貼近現實生活,注重實用性,非 形式邏輯在當今的初等邏輯學與哲學教育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在美國和加拿大的幾乎每一所 大學,以及在澳洲、英國和世界其他一些地區,都有為低年級本科生開設的邏輯學入門或批 判性思維的課程,這往往是進修其他人文社會科學或法律類課程的必修課,而非形式邏輯通常是這類課程教學的主要內容。非形式邏輯的訓練有助於提高學生批判性地分析、評估與建構論證的技能,引導學生實際識別形形色色的邏輯謬誤與詭辯,並培養學生建設性地進行理 性交流與探討的習慣。
符號邏輯的誕生對20世紀整個西方哲學的影響無疑是革命性的,對當代數學、計算機科學和 語言學的發展也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然而,形式邏輯,包括古典的範疇邏輯和現代符號 邏輯,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和思維活動之間的距離相當疏遠。首先,形式邏輯所賴以展開的符 號系統或其他形式化系統固然可以具備強大的表達能力,但這類人工語言在豐富性、靈活性 及實用性等方面遠遠無法逼近自然語言。其次,形式邏輯研究的核心問題是推理和論證的有 效性,即在前提為真的條件下能夠確保結論亦為真的推理模式,但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有 效邏輯推理可能發生的條件及適用性十分有限,在大多數情況下,人們並不關心論證和推理 是否在邏輯上嚴格有效,而只是關心在直觀上是否合理,即前提能否對結論提供足夠的支持。所以,形式邏輯既不足以準確地刻畫、涵蓋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大量運用的推理和論證模式,也難以對普通人提高與改善分析、推理和論證的能力提供直接的幫助。
斯蒂芬·圖爾敏(Stephen Toulmin)在《論證之用》一書中對邏輯學研究的數學化、抽象化 以及遠離現實生活的傾向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廣泛地運用著各種推理和論 證,並懂得如何評價一個論證是否合理、有力、無可辯駁。而千百年來,邏輯學家卻對此熟 視無睹,邏輯學的發展方向是日趨遠離現實生活、遠離普通人,力求成為一種自主自足的 研究領域,像一些純數學分支一樣免於任何直接的現實考量。圖爾敏主張邏輯學應該摒棄以 幾何學 為摹本的路線,而應該像法學關注現實生活中的司法程序一樣關注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推理 與論證實踐。邏輯學研究的核心是對論證的合理評估,在圖爾敏看來,一個論證不只是前提、假設與結論之間的形式化模式,而應該更為廣義地理解為各種主張、斷言、數據、理由、反例和確證等等之間靈活、豐富的相互作用與關係。《論證之用》一書雖然沒有能夠如作者 所期待的那樣對主流哲學傳統和邏輯學研究產生足夠的震撼作用,卻為修辭學、傳播學研究 帶來了一陣新風,並為日後非形式邏輯的興起清除了觀念上的障礙。
澳大利亞哲學家哈姆林(Charles I. Hamblin)於1970年出版的《謬誤》一書則為非形式邏輯 的興起更直接地提供了理論和技術上的推動。在人們的思想和交流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似是而 非的推理和論證,即形形色色的邏輯謬誤,而邏輯學家卻對這些人們司空見慣的錯誤推理和 論證缺少應有的興趣和重視。哈姆林在書中用大量的篇幅考察了歷史上的哲學家,包括亞里 士多德和洛克關於謬誤的見解,並得出結論認為,我們在理論上缺乏對各種謬誤的適當的理 解和分類。他還考察了在此之前出版的大量邏輯學教科書,發現通常在一本典型的教科 書里,關於各種邏輯謬誤的分析與說明只佔短短的一章或乾脆放在附錄里。哈姆林對於邏輯 謬誤的研究引起了人們的興趣,自20世紀70年代起有許多討論邏輯謬誤的哲學文獻問世。
20世紀70年代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了一批新型的邏輯教科書,其視野不再局限於傳統邏輯學課 本,比 如科比(Irving Copi)的《邏輯學導引》(1953年)所側重的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以及推理 和論證的有效性,而強調邏輯要從現實生活中來,並面向現實生活。這些課本所選用的示例、習題,更多的是從真實生活的各類文本(如報刊、電視、書籍和其他公共媒體)中挑選出來 的,而不是作者所刻意發明的一些簡單化的、無語義歧義的、結構良好的人工案例。霍華德 ·卡亨(Howard Kahane)的《邏輯學與當代修辭學》無疑是新一代邏輯學教科書中的佼佼者。此書出版於1971年,副標題是“理性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至2001年已出到了第九版。1978年6月26~28日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溫莎大學舉行的“首屆國際非形式邏輯研討會”標 志 著非形式邏輯作為一門哲學學科的正式誕生。會議的組織者拉爾夫·約翰遜(Ralph H.Johns on)和安東尼·布萊爾(J.Anthony Blair)隨後即著手編輯《非形式邏輯通迅》(Informal Logic Newletter),六年後正式定刊為《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
徠迄今為止,對非形式邏輯的研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歷史
非形式邏輯的歷史開始於何時呢?在1997年沃爾頓和布林頓的《非形式邏輯的歷史基礎》出版以前,還沒有專門的著作或論文明確地研究非形式邏輯的歷史。該書從古希臘智者學派出發,考證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邏輯思想,考察了中世紀論辯術、王港邏輯和華茲邏輯,分析了邊沁、彌爾、魏特里、康德等人對謬誤的研究成果,評述了二十世紀非形式邏輯的研究成果。這說明,在這兩千多年的時間裡,非形式邏輯或多或少有些可利用的成果。
根據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的觀點,謬誤理論是非形式邏輯研究所依賴三大工具之一。對謬誤的研究在當代研究成果是比較豐富的。如果是這樣,那麼漢布林(Hamblin)在1970年出版了《謬誤》一書,以及漢森(Hansen)和布林頓在1995年出版的研究非形式謬誤的《謬誤:古典與現代讀物》等都可以看作研究非形式邏輯歷史問題的。在國內,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李匡武(1982)對謬誤進行過系統邏輯研究,丁煌與武宏志的《謬誤:思維的陷阱》(1990)、武宏志與馬永俠的《謬誤研究》(1996)以及黃華新的《謬誤論》,是國內較早研究非形式邏輯的謬誤領域的專著,劉春傑的《論證邏輯研究》吸收了大量非形式邏輯的最新成果。
推理與論證新理論
傳統上,邏輯只研究兩種類型推理,即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換句話說,當有人引證支持一個主張的根據時,他們或許相信,這些根據可以演繹推出主張,或者他們或許相信這些根據為主張提供了強有力的歸納支持。從傳統的角度來看,這被認為是主張的合理支持的僅有兩種可能。戈維爾(Govier)一直主張根據在其他方面可以支持一個主張。雷歇爾(Rescher,1976)提出了“似真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史克雷文(1987)提出了“檢驗推理”(probative reasoning)和沃爾頓提出了“假定推理”(presumptive reasoning)來作為第三種推理形式。這些學者都把目標瞄準了推理新理論的方向。相應地,傳統上把論證也就分成演繹論證與歸納論證兩大類型。由於推理類型的經典劃分法受到挑戰,論證的經典劃分法也受到了批判。沃爾頓把論證分為演繹論證、歸納論證和似真論證。諾爾特(J. E. Nolt)把論證分為演繹論證、歸納論證和謬誤論證。柯維(David A. Conway)和蒙森(Ronald Munson)把論證為演繹論證和非演繹論證,其中非演繹論證包括統計論證、歸納論證、因果論證、類比論證和似真論證。
論證概念的擴充與修改
論證概念是非形式邏輯的核心概念,因此,一說到非形式邏輯,我們都無不要追溯圖爾敏(Toulmin)的《論證的運用》(The use of Argument,1958)和戈維爾的《論證的實踐研究》(The Practical Study of Argument,1984)兩本書。雖然他們並沒有將自己的著作稱為非形式邏輯,但這兩本書被現代非形式邏輯家們認為非形式邏輯的代表著。由此可見,論證是非形式邏輯研究的核心。根據現代流行的非形式邏輯專著來看,關於論證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把論證作為一種言語行為或語言行為的產品。持這一觀點的代表人物是格里蘭(Grennan)。在他的《非形式邏輯:問題與技術》一書中,是把論證作為言語行為或言語行為的產品來對待的。另一種觀點把論證作為一種對話。這一觀點的代表人物是沃爾頓。在他的《非形式邏輯:批判性論辯手冊》就是把論證當作一種對話來處理的。他認為,任何論證都可以看作是一種對話,而說服型對話是對話的理想境界。后一種觀點可以看作是對語用辯證理論(pragma-dielectical theory)的貢獻。
此外,很多學者都提出在其他方向上論證概念需要進一步擴充和修改。基爾伯特(Gilbert,1997)主張,論證不專門是言詞的,也可是情感的和本能的,布萊爾(1996)認為應當把視覺交流如藝術作品也包括在論證之內,田德爾(Tindale,1999)提出把修辭學的觀點作為基本論證。
論證分析理論
論證分析是論證評價的前提。分析具體論證的正確方法是什麼?這個問題顯然應當根據特定分析的目的來回答別。論證的類型具有隱蔽性,我們需要到論證新理論中去尋找依據。同時,修辭要素和邏輯要素都會被捲入論證評價中來。但問題是修辭要素和邏輯要素的區別仍然是個問題。一個更廣泛的觀點是,把論證看作話語的一種類型,因此,話語分析理論瞄準了論證分析使我們進入了語用學的同源領域。
國內有學者提出,形式論證是形式邏輯所研究的對象,而非形式論證是非形式邏輯研究的對象。這種看法欠妥,因為非形式邏輯並不排斥形式邏輯論證。正如前面如指出,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都要研究論證。只不過,前者從語義的角度來進行研究,而後者則從語用的角度來進行研究。
把論證分為前提與結論兩部分,然後根據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論證強度進行評價論證,這是進行論證分析的基本做法。對簡單論證進行分析當然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也許只需要通過演繹有效性、歸納強度或似真性就能直接進行分析和評價,但問題是日常生活中的論證往往都是冗長的、複雜的。為此,圖爾敏提出了一個模型來進行分析論證,這一模型變成是當今進行論證分析的一個基本模型。
圖爾敏論證模型
論證評價理論
如何把“好”的論證與“差”論證區別開來?呢回答是,它取決於觀點。我們可以提出這樣的標準是,一個論證邏輯上是好的,修辭上是好,或者從其它的許多可能的觀點來看確實是好的,因此該論證是好的。可是,這些標準是獨立於另外的一個標準的嗎?田德爾(1992)和基爾伯特(1995)認為評價理論需要結合不同的觀點,維拉德(Willard,1983)提出語用學、社會認識論和交際理論通常似乎都與論證評價有關。
論證的價值取決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前提的真假;二是前提對結論的支持度。幾乎所有的傳統邏輯教科書都會提到“要使推理的結論是真實可靠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前提真實;二是形式有效”。
關於前提的真假。非形式邏輯對論證評價的焦點導致了開拓者們思考前提的充足性標準。約翰遜和布萊爾(1977)率先提出了對“相關性-充足性-可接受性” (RSA)三元組合評價模式。戈維爾(1985)、弗里曼(Freeman,1988)、田德爾(1989)、巴里(Barry,1992)等人都或多或少地接受或研究過RSA標準。約翰遜和布萊爾(1994)對埃默倫(van Eemeren)與格羅頓道斯特(Grootendorst,1984)提出的前提評價模型作了進一步的改進,Johnson(1998)提出把真作為前提充足性的一個標準。
關於前提對結論的支持度。由於傳統邏輯是基於語義的分析,因此,某個具體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實,它實際上是不關心的,只關心前提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然而,由於進行論證評價時必須考慮到語境問題,因此,前提的真實性是很重要的,它直接關係到結論的可靠性。從語義方面,使用“有效性”和“歸納強度”來論證評價論證是非常必要,而且在所有的非形式邏輯著作都會有專門的兩章來討論這兩個問題。我們可能把“有效性”和“歸納強度”評價標準稱為語義標準。我們還需要引入一個“論證強度”(似真標準)才能實現論證的語用評價。按照沃爾頓的觀點,從論證強度上看,演繹論證的論證強度最強,歸納論證次之,似真論證最弱。
謬誤研究與論證評價緊密相關。自從伍茲和沃爾頓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發表了關於單個謬誤的一系列論文以來,對謬誤理論的研究有四個標誌性成果:
漢森與賓圖(Pinto,1995)編寫了論文集《謬誤:古典與現代讀物》;
沃爾頓提出了一種謬誤的分類或等級;
謬誤不再是傳統意義的作為錯誤的謬誤,而是一種論證策略;
我們應當特別關注沃爾頓對謬誤的研究,在十多里年,他已經發表一系列關於個別謬誤的論著:《乞題》(1991)、《訴諸情感》(1992a)、《滑坡論證》(199b)、《訴諸無知論證》(1994)、《人身攻擊》(1998)。
1.
漢森與賓圖(Pinto,1995)編寫了論文集《謬誤:古典與現代讀物》;
2.
沃爾頓提出了一種謬誤的分類或等級;
3.
謬誤不再是傳統意義的作為錯誤的謬誤,而是一種論證策略。
論證批判理論
“論證評價”與“論證批判”是有區別的。論證評價是鑒別論證“好”與“差”的標準,而論證批判不僅包括論證好與差標準的應用,也包括公眾的批評行為。約翰遜(1996)提出了論證評價與論證批判的區別,認為我們需要發展論證批判的原則,其中包括弱點原則、辨別原則和邏輯中立原則。其中辨別原則和邏輯中立原則已經融入了約翰遜和布萊爾的《邏輯的自我辯護》(1994)之中,但需要進一步的討論是,如何進一步闡明這些原則,怎樣合理地使用它們,以及是否還有其他的原則等。論證批判行為假定了存在一個這種批判功能的規範理論。沃爾頓(1990)認為,如果論證被正確用於完成一系列目標,那麼論證的公眾批評就與他們對完成這些目的的貢獻有關。
在發展論證批判理論的同時,約翰遜(1996)已經覺察到論證評論的社會實踐作用。他認為在進行論證評價時應當考慮到社會義務標準。戈維爾(1987)和沃爾頓(1990)也注意到了論證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