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轄權是指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職權,是專屬管轄權。
破產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法院對破產案件的管轄分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及移送管轄。在我國,企業破產案件由該企業主要
辦事機構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轄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將管轄的破產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破產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