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試驗場
武器試驗場
對武器裝備進行試驗、考核與鑒定的場所。武器試驗場通過科學實驗手段,在接近實戰的條件下,按照試驗規程對常規武器裝備的結構參數、戰術技術指標以及部隊使用性能等方面進行試驗考核,為武器的研究設計、定型生產、檢測驗收、裝備管理和部隊使用等提供科學依據。武器試驗場提供的試驗結果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僅僅進行實彈射擊訓練的場地,則稱為靶場。
武器試驗場設有試驗室、試驗區、試驗站等專業試驗機構,有的還建有研究機構。有些國家的大型武器試驗場已經發展成為常規武器裝備的綜合試驗、研究基地。大型武器試驗場通常選址於平坦空曠、能見度好、氣象條件符合試驗要求的地區。為了對武器進行環境試驗,在高緯度地區建立寒區試驗場;在低緯度地區建立熱帶試驗場;在高海拔地域建立高原試驗場;在荒漠地區建立沙漠試驗場;在沿海及其鄰近水域建立部分海軍武器裝備試驗場。統一規劃下的試驗場區建有多種發射陣地、射擊靶道、觀測塔台、通信指揮系統以及大地測量標記、專用試驗設施、輔助設施和各種試驗路面,並備有專用鐵路線與鐵路幹線相連。
武器試驗場配備有多種儀器設備,包括各種類型的電子計算機、測試雷達、時控系統、遙控設備等電子設備,彈道照相機、電影經緯儀、高速攝影機和紅外、激光測試儀等精密的光學儀器,聲測設備,可靠耐用的機械裝置以及檢驗鑒定儀器儀錶的標準試驗設備等。
武器試驗場進行的試驗,通常包括定型試驗、研究性試驗和鑒定驗收試驗。有的武器試驗場還承擔射表編製任務。試驗內容通常有靜態試驗、動態試驗、彈道測試、環境試驗及對庫存武器的檢查試驗等,有時還有某些特定的專項試驗。由於常規武器種類繁多,試驗項目龐雜,測試要求與方式也各有不同,通常根據對武器或武器系統的具體要求選定。武器試驗根據試驗規程進行,試驗規程包括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和操作程序三部分。它是以武器裝備的發展狀況和測試技術水平為基礎而編定的試驗技術規範。
1836年法國在布爾日建立了炮兵試驗場,1877年德國組建梅彭試驗場,1917年美國阿伯丁試驗場投入使用。現在很多國家都組建了武器試驗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