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提單

簽發日期早於實際日期的提單

倒簽提單,是指提單的簽發日期早於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由於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或貿易合同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日期,因此託運人往往會要求承運人簽發倒簽提單以滿足結匯的需要,同時託運人往往會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聲明將對於承運人因簽發倒簽提單所遭受的一切損失負責。倒簽提單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通謀欺騙收貨人的嚴重的商業單證欺詐行為,託運人、承運人應當對於其欺詐行為產生的後果負責,該份欺詐性保函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

介紹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託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后,提單簽發的日期早於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一般可分為二種情況:一是善意倒簽;二是惡意倒簽,即個案中賣方為了單方面的利益私下與船公司勾結起來倒簽,這也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倒簽提單(以下簡稱倒簽提單)。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基本上無懈可擊,即便是接到了買方明示,賣方也不會立即向買方承認事實並主動採取積極的措施彌補自己的錯誤,為此,企業在處置這種個案時必須穩、准、狠,如果按慣例和一般辦法去做,往往是事倍功半,而且也不一定能達到維權的全部目的。

條件


倒簽提單
倒簽提單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採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採用這種付款方式的 情形下,開證銀行應買方的請求開出的信用證對貨物的裝運期限、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交單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賣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向議付銀行提交所需單證后,方能順利結匯。其中,賣方所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否則不能結匯。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經常會遇到下述兩種情況:
(1)眼看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而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如果賣方等到貨物裝船完畢,再憑承運人開出的已裝船提單去議付銀行結匯,則肯定會超過信用證所規定的結匯期,議付銀行會以此為由而拒絕結匯。
(2)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遲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如果承運人以該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議付銀行也肯定會以單證不符(提單在簽發日期上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相符)為由而拒絕賣方的結匯請求。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因不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獲取已裝船提單而擔心結匯受阻的賣方,肯定會焦灼不安。有些賣方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會和承運人協商對策,進而分別採取下述兩種方法:
(1)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是謂預借提單。
(2)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以早於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以使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貨物裝船日期)符合信用證關於裝運期的規定,是謂倒簽提單。
顯然,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共同之處在於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貨物裝船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不符,前一個日期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匯的需要而虛構的,並且早於后一個日期;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不同之處在於,被預借的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日期簽發的,被倒簽的提單則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時簽發的。兩種行為實施時間不同,但它們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

限制


無論是預借還是倒簽提單,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都晚於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也就是晚於託運人(賣方)和收貨人(買方)之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由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規定的貨物裝船日期(這正是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的原因所在)。託運人未能將貨物按照買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船付運,首先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託運人就此止步,面對現實,老老實實地讓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時間,簽發已裝船提單,那麼收貨人收貨后只能追究託運人遲延交貨的責任,託運人也就承擔一般性的違約責任。但託運人自認為這樣做未免太老實,不精明,吃了虧,而要動些腦筋,掩蓋自己已構成違約的真相。於是,託運人與承運人合謀,並要求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即將提單的簽發日期改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日期之前,想藉此來賴掉其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很顯然,如果承運人答應了託運人的要求而預借或倒簽提單,那麼,承運人在提單簽發日期這個重要問題上採取了欺騙的手段,而且承、託運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了提單持有人和收貨人的利益。

法律


對承運人和收貨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一個合同證明,而且往往是一個涉外合同。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適用問題。依照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單中可以規定適用於該提單的法律,提單中沒有規定的,適用與提單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該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還規定,在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時,不得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條規定,即是國際私法上著名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后一原則是對前一原則的限制。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衝突規範,不論適用於提單的是哪個國家的法律或哪種國際公約,只要該法律或公約承認承運人採用欺詐手段簽發的提單是有效的,那麼,我們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排除該法律或公約的適用,徑直適用我國法律對預借或倒簽提單行為進行定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屬無效。因此,承運人採用欺詐手段簽發的提單,應屬無效。這一認定,也是與各國的法律規定和習慣做法乃至國際慣例相符的。一般來說,各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均不會承認採用欺詐手段所簽發的提單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徑直適用我國法律的問題。

原因


倒簽提單
倒簽提單
當前佔上風的觀點是侵權責任說,侵權責任說的主要問題在於:首先,它忽視了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存在著一種運輸合同關係,這種關係靠提單來維繫著這一事實,只注意到了承、託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因而,一旦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發生紛爭,就認為二者之間原本不存在合同關係,所生紛 爭必為侵權。須知,提單是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體現,例如,收貨人在卸貨港對承運人承擔的義務即出自提單的規定。其次,侵權責任說簡單地認為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侵犯了收貨人(按期收貨)的權利,並望文生義地認定這就是侵權。這是對侵權責任這個法律概念的重大誤解。在合同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採用欺詐等手段簽訂合同,也侵犯了對方的權利,但只構成一般性違約或根本性違約(導致合同無效),而這決不是侵權。預借或倒簽提單正是如此,儘管由於承運人的行為導致提單無效,並侵犯了收貨人的權利,這也只是一種根本性違約,而不是什麼侵權,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是提單這份運輸合同,而不是侵權行為之債權債務關係。承運人侵犯的也只是收貨人憑提單這份合同應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契約權。如果一談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種權利,就認定是侵權,那是望文生義,是十分錯誤的。關鍵要看產生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是什麼,才能正確認定這種債權債務關係是合同之債還是非合同之債。
性質之爭
預借或倒簽提單的性質之爭,還是有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的。將預借或倒簽提單定性為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將在案件的管轄權和準據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導致不同的結果,從而影響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決。同時,對某一法律行為定性是否準確,也代表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水平,並影響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態度乃至該判決是否能得到外國或地區的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拒絕收貨


對於倒簽提單,收貨人可基於以下兩點拒絕收貨:
1.貨物跌價。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在貨物運抵后卻價格下跌,買方無利可圖,甚至有可能虧本,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急於想甩掉包袱。此時,若出現倒簽提單情況,買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機。買方可以通過向裝運港的港口當局或查看運貨船的航海日誌,就可以掌握真實情況。一經證實提單倒簽,他就會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收回貨款,賠償的責任則完全落在承運人身上。
2.應節貨物。對於應節貨物而言,如果不能在買方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買方的損失會很大;所以,買方會千方百計轉嫁這個損失。如果其發覺提單倒簽,則又為其提供一個機會。

風險


倒簽提單
倒簽提單
一般情況下,倒簽日期如果為短期的話(約1~3天),大家都是可以“默認”接受的。銀行接受的是單證相符的所有單據,並不會考慮其它。但是,如果你存在著“惡意”欺詐的話,銀行也會拒收你的單證的。由於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期為2006年1月21日,而你的船期卻是2006年1月30日。由於相差時間太長,這種情況下要求倒簽提單,你的船東是無論如何也不肯答應的。所以,這裡存在著是否可以實施的問題。即使你公司出擔保,船東可以倒簽提單,但是你仍然承擔著很大的風險。
倒簽提單一定要首先徵得承運人的同意。在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是不願意倒簽提單的。因為這樣做會給承運人自身造成聲譽甚至經濟損失。如果賣方預計到時候不能按期交貨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戶延證(即修改信用證的裝運期),唯一的辦法就是請求承運人倒簽提單。倒簽的要求一定要儘早向承運人提出來,以便一旦承運人拒絕,賣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另想辦法,而不至於使工作太被動。
另外,賣方欲倒簽提單,還要事先考慮目的港的遠近,東南亞地區不適用倒簽的方法,因為距離中國太近,航程太短。倒簽提單,作假的痕迹太明顯,承運人肯定不會幹。
提單倒簽的情況很多,比如說信用證要求最晚裝船期是12月13日,但是你在14日才將貨物出運,為了能夠順利結匯,你就必須要求船公司倒簽提單到13日。因為信用證項下必須單證相符才能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