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理財

票據理財

商業銀行將已貼現的各類票據,以約定的利率轉讓給基金、信託中介,信託中介經過包裝設計后,出售給投資者。

徠投資者購買了票據理財產品,就成了理財計劃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時獲得相應的理財收益。簡單地說,就是銀行將客戶的資金用於投資各類票據的理財產品。

人民幣票據型理財產品的發行規模受商業匯票票源限制,一般每期發行規模都較小,產品一經發售一般都會在短時間內售罄。投資者應密切關注銀行發布的各類理財產品信息,以便在第一時間購買。資金量較大的投資者可在銀行開立VIP賬戶,銀行一般會優先滿足VIP客戶需求。

相關風險


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投資票據型理財產品的風險較小,且收益較高。投資票據型理財產品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商業匯票到期無法回收票款。引起這一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承兌人認為已貼現票據存在瑕疵,不予付款;二是已貼現票據系偽造、變造票據,承兌人不予付款;三是承兌人破產,無力付款。
對前兩個原因,銀行在收票時會有專業人員審票,由此而造成的風險幾乎為零。至於第三個原因導致的風險是投資者需承擔承兌人違約的風險。不過,商業匯票的期限一般在6個月內,承兌人在短時間內違約可能性不大,如果承兌人是銀行,違約概率更小。因此,儘管銀行在發售人民幣票據型理財產品時會註明此類產品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但實際發生違約風險很小。

產品分類


目前,銀行設計的人民幣票據型理財產品一般分為兩類:一類主要是投資於商業匯票;另一類是直接投資貨幣市場上的各類票據,如短期國債央行票據

主要特點


徠第一,票據資產轉售無須徵得承兌人同意,簡化打包過程。
票據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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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打包成信託集合計劃銷售時,形成債權的轉讓,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票據理財產品的資產為銀行貼現或轉貼現買入的銀行承兌匯票,其本身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轉讓性,形成信託集合計劃出售時,無須與債務人(承兌銀行)商洽即可打包轉售,省卻了信託產品繁複的打包過程。
第二,票據理財產品無需信用增級,為資本節約型產品。
信託產品出售時,由於投資者對債務人的信用資信不了解而影響銷售,所以一些銀行採取為信託產品擔保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但銀監會在2007年10月頒發的《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中對商業銀行為信託計劃等融資性項目擔保做出了限制約束,因此商業銀行改以信託產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或由商業銀行為借款人提供貸款承諾的方式進行外部信用增級,但貸款承諾須耗用銀行的經濟資本;而銀行承兌匯票本身就是銀行信用,毋需進行信用增級,對資產出售銀行來說,該項產品為資本節約型產品,無須耗用經濟資本。由於承兌銀行已對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諾,其中已包含了票據理財產品的本金與收益,所以此類產品具備了保證收益型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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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票據理財產品不受貸款額度限制,可以實現真實銷售。
通常信貸資產打包成信託集合計劃出售後,雖然信貸資產已由銀行表內資產轉化為表外資產,但信貸資產的借款人在還款時或還款后仍需要依賴原貸款銀行的融資支持,很難形成真實銷售;而票據的貼現與轉讓完全依存於票據關係,一旦轉手就構成真實銷售。票據理財產品既能解決企業客戶的貼現融資,又能滿足零售客戶的理財需求,同時實現銀行的利差收益,且由於表外資產不受貸款額度約束,貼現銀行只要形成貼現買入→理財產品賣出的持續循環,就可藉助信貸資產證券化途徑實現低風險的中間業務收益。
第四,票據理財產品的實質仍為銀行信用,需要體現承兌銀行的風險溢價收益。
針對商業銀行產品創新對央行貨幣政策的影響,央行有關部門發出了《關於開展票據融資調查的通知》,旨在了解快速增長的票據融資中的潛在問題。銀行承兌匯票一經承兌,銀行信用即已生成,因此從貼現銀行看,將貼現后的銀行承兌匯票打包成理財產品出售,並未擴大銀行信用,但可以疏通票據融資渠道,對優化社會融資結構發揮金融服務中介的積極作用,應予倡導;但從整個商業銀行體系看,此項金融產品的風險仍是由承兌銀行所承擔,雖然承兌銀行可獲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存款,但現行萬分之五的承兌手續費未能體現承兌風險的溢價收益,也無法覆蓋正常的兌付風險損失。承兌申請人以低廉的手續費獲取銀行信用的承兌,促成全社會票據形態貨幣的過快增長,有悖於央行現行的緊縮貨幣政策,也對承兌銀行構成潛在風險,目前一些商業銀行對承兌業務已試行引入承兌費率,按照承兌申請人的不同資信級別收取相應的承兌費。

如何選擇


當前,人民幣票據型理財產品名目繁多,收益率各不相同,選擇時要把握住三個要素。
一是產品的收益率,應選擇利率高於同期限檔次定期存款利率較多的理財產品,以獲得最大收益;
二是在利率下降周期中盡量選擇期限長的產品,減少再投資風險;
三是問清標的票據的種類,盡量選擇由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標的資產的人民幣票據型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