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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為改善家庭關係實施的服務
- 2005年4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 第四版
家庭社會工作
政府為改善家庭關係實施的服務
什麼是家庭社會工作?不同的社會工作學者基於不同的理論流派和不同觀點提出了不同的界定。台灣學者徐震、林萬億認為,家庭社會工作是指社會工作人員應用社會工作的原則與方法,為增進家庭生活,擴大家庭功能,而對家庭所提供的服務與治療。香港學者馬麗庄在《家庭社會工作》一書中指出,家庭社會工作就是指幫助求助的家庭發展,並運用自身的及社會的資源,增強家庭日常功能,改善家庭關係和解決家庭問題。
jia ting she hui gong zuo
家庭社會工作
family social work
政府和社會為改善家庭生活、完善家庭功能所實施的服務。
西歐與北美國家的家庭社會工作專業發展較早。法國於1663年成立慈善女兒社,以訪問貧民家庭、改善貧民生活為宗旨。1869年,英國在倫敦成立慈善組織會社,聘用志願工作者為家庭成員提供個人服務。德國於1919年在柏林成立婚姻及性問題諮詢中心。20世紀初,許多國家相繼成立了專門的家庭福利機構,並有專業人員從事家庭社會工作。美國的家庭社會工作由公立、私立的家庭服務局和家庭服務協會負責,目的是促進家庭關係協調,幫助家庭成員適應社會,強化家庭生活的積極功能,增進家庭成員人格的健全發展。主要圍繞因一時的特殊遭遇造成家庭成員角色混亂、貧困和社會資源缺乏、家庭中人際關係的缺陷等問題開展工作。通過家庭個案工作來進行,並開展一些社區組織化活動,以改善整個家庭互動體系為目標的家庭聯合治療、家庭懇談等。
中國歷史上大家庭制度長期占居主導地位,家庭的功能大都比較完備,個人的經濟生活、就業、社會交往、教育與娛樂均由家庭承擔責任並自行調適。但中國歷史上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家庭社會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民政、司法、公安等行政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進行了大量的家庭社會工作。基層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家庭社會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工作的內容包括對夫妻失和家庭、親子關係障礙家庭、單親家庭、有問題少年家庭、身體障礙家庭、夫妻分居家庭、經濟困難家庭等的服務。它的特點是政府與人民團體相結合、專業性與群眾性相結合、專業人員與組織相結合,進行綜合性服務。
本書取台灣家庭問題專家和著名社會工作者周月清的定義,其界定是:運用社會工作的方法或理論,並以家庭為中心及維護家庭的完整,視家庭為一個整體並顧及到家庭中每一個成員的需求,而提供各項家庭服務,以從事各種社會問題的解決。在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包括對整體家庭及各個家庭成員兩者的需要從事評量、介入和評估等,即為家庭社會工作。相對而言,這個定義包容性較大同時又具有比較明確的指向性。
家庭社會工作是以家庭為中心而進行的社會工作介入及所提供的家庭服務;其目的在於協助解決家庭問題,改善日常家庭生活,提升家庭自身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家庭關係的和諧及家庭功能的正常發揮。
以整體家庭為取向作為問題評量和介入的重點
家庭社會工作並非只是單一的幫助家庭中個別的成員,或解決個別成員的困難,而是因個別成員問題的發現介入到家庭,而問題的解決是以整體家庭為對象,即家庭中的所有成員都是社會工作者服務的對象。具體而言,從家庭社會工作的視角出發,往往把個人的問題視為整個家庭的問題。就是說,因為個人有了困難,因此難以履行其作為一個家庭成員應該扮演的角色,由此協助家庭重建的任務和重要性遠遠的超過出對個別的家庭成員的困難幫助,如失業的父親或重病的母親,其遭受的影響不只是個人,而是整個家庭;同時,當個別成員有了問題時,其原因可能是來自非功能性的家庭,如一個離家逃學的青少年,可能是非功能性家庭的受害者,因此家庭社會工作者要處理的不只是青少年個人,而是需要介入到整個家庭。
重視家庭和社區資源的聯結
雖然,家庭社會工作也採用“治療”的診斷觀點和相應的技術手段,但是它更加重視如何聯結社區資源,如何改善社區環境和家庭環境,以幫助整個家庭及其個別成員。
概述
關於家庭社會工作的服務內容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但比較常見的有以下三類:
臨床式服務與具體式服務
(1)臨床式服務包括:諮詢輔導、社會個案工作和小組工作,如家庭關係諮詢、婚姻輔導、教育方案、就業協助,等等。
(2)具體式服務包括:經濟補助、住所、食物、信息提供等有形的服務等。
以家庭問題作為服務內容的區分
(1)夫妻關係緊張、離婚、分居、婚外戀。
(2)親子關糸的障礙。
(3)單親家庭。
(4)青少年離家出走或逃學逃夜。
(5)未婚媽媽或未婚懷孕。
(7)兒童虐待和疏忽。
(8)性虐待。
(9)婚姻暴力。
(10)老人虐待、老人照顧。
(11)家庭成員的問題,如化學性物質依賴(酒癮、葯癮)、情緒與行為、意外傷害、死亡、服刑、賭博,等等。
(12)和家庭福利有關的服務,如經濟援助、老年服務、移民服務、在宅服務和法律服務,等等。
以兒童福利為取向的服務內容
(1)支持性服務,包括個案、小組、家庭治療、家庭倡導、社區心理衛生、保護性服務、情緒治療和性虐待等;
(2)補充性服務,包括在宅服務、日托等;
(3)替代性服務,包括寄養照顧、中途之家、教養機構、領養等。
在社會學中,角色指與一定的社會地位、社會身份相聯繫的被期望的行為。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會基於一種地位和身份,按照一定期望,選擇一定行為模式去履行角色。社會角色是社會互動的重要依據和標準,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就該有什麼樣的行為。通常,個人在行使自己的角色時,會受到三個因素的影響:
1、個人經驗、能力、人格的影響。這是影響角色行使的重要的因素之一。對於一個還沒有做過父親的人而言,他很難想象父親這個角色在行為時應該注意的是什麼。個人既往經歷過的事情對個人扮演角色起到一定的作用。而對於一個能力較強的人來說,他可以通過同他人的互動,學習到如何以適當的角色同他人交往。個人人格的特點也同樣會影響到角色的行使,例如一個個性內向的人,如果要他在晚會上擔任主持的角色的話,無疑會是一項艱巨的挑戰。
2、自我參與的程度。一般而言,自我參與的程度會影響到角色行使的認真程度。自我參與的程度越深,自我投入越多,角色行使越加認真,反之,自我參與的程度較淺,自我投入較少,角色行使的程度也就越加隨意。一個在家庭中認真承擔職責的父親和一個認為家庭生活無聊至極的父親,兩者對於家庭生活的參與程度並不相同,因此,他們對於父親這個角色的行使也就存在不同,前者可能會是一個勤奮、負責的父親,而後者可能則是一個在家庭中得過且過的父親。
3、行使角色所佔據的時間長短。行使角色佔據的時間越長,角色對之投入的精力和時間相對較多,角色行使會較為認真、用心,反之,行使角色佔據的時間較短,角色則會較為隨便。
每一個人在社會裡不僅只是扮演一種角色,而是根據情境以及互動對象的不同,扮演多種不同的角色,如一個人在家庭中可以是和藹的父親,溫柔的丈夫,孝順的兒子,在工作單位中則是有威望的領導,會辦事的得力下屬,同朋友在一起的時候又是一個可以讓人信賴的老友。這些角色彼此之間不能混淆,否則就會增添他人的困擾。如果用領導的角色和自己的家人打交道,時時要求家人聽從自己的要求,對家人的一切指手畫腳,無疑會引起家人反感,最終引發矛盾或衝突。如果一個人無法掌握在何種情境下該扮演何種角色,或者碰到特定的他人應該用何種角色回應的時候,緊張、壓力乃至問題就會產生。
角色緊張是實際生活中行使角色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它指的是,同一個時間裡對於一個角色的扮演者或者是角色來說,有太多而且不同(或者根本上是衝突或相反)的期待和需求,而角色的行使者無法完成這些期待和需求,從而產生心理上的壓力。
可以將造成角色緊張與壓力的因素歸納為六點(宋鎮照,1997):
(1)教化的不足或者準備不足。有些結婚不久的年輕夫婦在家庭生活的適應上常常會出現各種問題,例如無法在家裡進行有效溝通;不能達到自已的要求時,會採取單身時採用的方式予以抵抗而不顧對方的感受;仍然保持單身時的生活方式或行為方式而不願意遵守新的家庭的時間安排和生活方式,等等。造成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當事人對於自己成為兩人世界中的一員及未來家庭生活的準備不足和事先的教化不夠,他/她沒有清醒地意識到結婚意味著角色的轉變,他們不再是原來的單身身份,而成為一個必須在家庭里承擔相應職責和義務同時又要兼顧對方感受的夫婦。因此,在熱戀的青年成為年輕夫婦之前,社會(例如通過新婚學校)及家長應該向他們說明家庭及夫婦生活同以前生活的不同之處,教導他們了解夫婦生活中必須注意的要點,這樣才會有助於當事人實現角色的轉變,較快地適應新的個人角色。
(2)角色轉變。在角色的轉變過程中,個人因為已經熟悉原來角色的規範與要求,而對新的角色存在一定的疏離,產生衝突。上面所舉的例子也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3)角色衝突。角色衝突有三類,第一類是角色間的衝突,多個不相容角色之間無法協調,比如父親需要同孩子保持親密的關係和較長時間的相處,但是父親因為在單位中擔任一定的領導職位,無法同孩子經常在一起,這樣,父親的角色同領導的角色就存在衝突;第二類是角色內衝突,對同一個角色有幾個不相容的期待,如妻子對丈夫的要求很高,希望丈夫在家裡把家務料理得妥妥貼貼,在外面又可以掙大錢,可以讓妻子在別人面前感到顏面有光,但是丈夫知道自己的能力水平一般,很難家庭內外樣樣出色,這樣,雙方在丈夫這個角色的期待上就存在矛盾;第三類是角色與人格衝突,或者是角色人格與真正人格相衝突,角色的行為規範要求與本人真正的人格特質相衝突,如丈夫的要求做事果斷,敢於承擔責任,但實際上個人的性格卻十分依賴,這樣,性格與丈夫的角色之間產生衝突。
(4)當要求不一致的時候,雙重標準是關鍵因素。如在有的家庭里,妻子要求丈夫多忍耐,吃虧是福,而自己卻處處不肯讓步,時時想佔便宜,甚至不願付出只想索取。如此一來,家中的孩子在這個問題上便無所適從了。
(5)當社會變遷的速度太快的時候,容易產生社會脫序的迷亂現象,致使規範要求模糊不清,影響到角色行為的表現。
(6)介於兩個不同文化系統下或者兩個不同社會團體邊緣的邊緣人,如妻子來自社會的上層,而丈夫卻出身社會的底層,等等。
角色行使除了受不同角色定義規範的影響之外,還受到個人對情境定義的影響。所謂的情境定義是指個人對於一連串外在環境的解釋與評估,它的目的是在於幫助個人選擇一個較為恰當的反應與行為,以對應於其所面臨的情境。情境定義是一種過程,是個人對其所處情境的解釋、了解與評估的反應。情境定義不同,個人的反應與行為也會有所區別。依照情境定義的觀點,個人角色是由一組特定社會行為模式所界定。如妻子這個角色是通過在家中遵循相應規範、承擔妻子職責等行為來界定的。就每一個情境而言,都有適合於這個情境的一組行為模式,所以,個人在互動的場合中,會盡量製造最合適的情境行為要求,以得到互動對象的接納。如果個人不能夠依照這個情境的行為模式行動,問題就會產生。如妻子不能完成妻子的任務,父親不能很好地履行父親的責任,這都是不符合情境要求的行為。因此,家庭社會工作者應該對情境加以評估,發現影響角色行使的因素,並盡量減少不利因素的作用。
在將角色和互動理論適用在家庭社會工作的時候,工作員需要了解當事人對角色的定義如何,角色行使過程中的衝突是什麼,問題在那裡,角色行動的具體情境如何,幫助當事人更好地適應自我的角色,完成角色的任務。
黑爾(Hill)指出:“家庭因為家庭成員對家庭的生理、心理、社會需求,與來自社會的期待和環境的因素,促使家庭在不同階段有所改變”(周月清,2001);因此其提出“家庭發展”的三個重要現象:1、家庭發展是一個組織的與互動的現象;2、它強調家庭生涯中家庭行為的相互與延續關係;3、確認“發展”是改變的來源,包括有功能性改變上的要求,及生活壓力的發生。
家庭發展理論主要建立在以下四個假設之上(Doherty,1989):
1、人們是行動者(actor),也是反應者(reactor)。
2、家庭成員的增加與減少是互動的重要變項。
3、家人在同一處所的互動,不同於家人在不同處的互動。
4、轉銜(transition)事件(急速的改變),會對家庭結構帶來改變。
家庭生涯的發展階段如同個人的生涯發展一樣(Erikson,1963),Duvall早在1950年代就將家庭分成八個階段(見表四);同時家庭的發展階段和個人發展階段一樣,不同階段有不同的任務和需求。對家庭生涯發展階段的了解有助於家庭工作者從事家庭評量(family assessment),以確認家庭在何種生涯發展階段的壓力,尤其針對那些非傳統的家庭(如單親家庭),有助於了解個案家庭是處在何種家庭階段,以及預測個案家庭可能有的任務和角色壓力(周月清,2001)。
表四 家庭生活周期與家庭發展任務(Duvall&Miller,1985)
家庭生活周期階段 | 家庭中的角色 | 家庭發展任務 |
1,新婚期 | 妻子 丈夫 | ·發展相互滿足的婚姻生活 ·懷孕及即將成為父母的適應 ·適應彼此的親戚網路 |
2,育兒期 | 妻子——母親 丈夫——父親 女兒——姐妹 兒子——兄弟 | ·適應新生子女的誕生、成長 ·發展一個可以滿足的雙親、新生兒的家 |
3,學齡前期 | 妻子——母親 丈夫——父親 女兒——姐妹 兒子——兄弟 | ·以激發性、成長方式適應學齡前期子女的重要需求 ·充沛的精力適應及因對子女需求,父母因此缺乏隱私 |
4,學齡期 | 妻子——母親 丈夫——父親 女兒——姐妹 兒子——兄弟 | ·有學齡子女的家庭以建設性方法適應社區的生活 ·鼓勵子女教育上的成就 |
5,青少年時期 | 妻子——母親 丈夫——父親 女兒——姐妹 兒子——兄弟 | ·青少年在自由及責任之間取得平衡 ·發展中年父母(子女已成年)的興趣和工作 |
6,空巢期 | 妻子——母親——祖母 丈夫——父親——祖父 女兒——姐妹——姨、姑 兒子——兄弟——舅、伯叔 | ·成年子女離家就業、服兵役、上大學、另組新家庭等等。 ·維護支持性家庭關係 |
7,中年父母期 | 妻子——母親——祖母 丈夫——父親——祖父 | ·新的婚姻關係重建 ·維護老的及年幼的親屬關係 |
8,老年家庭成員 | 寡婦/鰥夫 妻子——母親——祖母 丈夫——父親——祖父 | ·因對喪偶及獨處 ·親近家人或適應老年生活 ·適應退休生活 |
對那些有障礙子女尤其是重度無法生活自立的障礙子女的家庭而言,家庭始終處在子女的養育期,特別是對社會福利制度落後的國家,家庭始終停留在第二個發展階段(育兒期),而走不下去,父母永遠扮演照顧子女的角色,片刻也不休息,直到障礙子女或是父母終老至死。這種家庭的生命周期及其家庭要完成的任務,與一般常態發展的家庭差異極大。根據家庭發展理論,障礙者家庭的需求可稱為是“特殊性需求”,因其不是在家庭正常發展下及在期待中發展的一般性需求,因此對這些有特殊性需求的家庭介入,就必須根據其特殊性的發展需求;而這也就是當我們與一般家庭比較時,障礙者家庭之所以為弱勢家庭的原因,即它需要社會福利系統的介入,協助其能滿足家庭發展階段任務的達成。
社會工作者平克斯(Pincus)與米納漢(Minahan)在概括社會工作實務過程的要素中,提出了“四個基本系統”的理論,指出社會工作過程是社會工作者運用各種知識與資源,與各要素系統共同努力,通過一系列具體的工作達到工作目標的改變過程。
“四個基本系統”為社會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實務工作的參考架構,這四個系統是:
所謂改變媒介系統是指受雇於公立、志願、非贏利機構、組織、社區中的社會工作者以及與服務對象有關的具有不同專長的專業人士。他們是案主改變的媒介,又是改變努力的主要行動者,是專業的助人者。
所謂案主系統是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工作服務的直接受益人。案主系統可以是個人家庭、團體、組織或社區。他們可以是“現有的案主”,也可能表現為‘潛在的案主“,因此,辯清案主系統及類型,是社會工作服務展開的第一步。
為了達到改變案主系統的目的所需要改變和影響的系統就是目標系統,在確認了案主系統后,社會工作者緊接著的任務就是要與案主系統一起工作,確定目標系統——為達到改變目的所要被改變與影響的系統。比如,一群婦女(案主系統)向婦聯和社會工作者(改變媒介系統)求助,訴說她們常在家裡被丈夫虐待,經調查,這些施虐者是具有各種各樣的職業背景和文化背景的人所組成(目標系統),於是,社會工作者邀請醫務人員、警方、法院工作人員甚至新聞單位(行動系統)一起出面處理這些事情。通常情況下,目標系統大於案主系統,而且具有時效性。
行動系統是指那些與社會工作者一起工作,實現改變目標的人。誠如上所舉的例子,行動系統就是與社會工作者一起進行改變努力的系統,系統中的所有人士是社會工作者開展工作的同盟軍。
基本系統理論對家庭社會工作來說,意味著開展工作需要調動家庭內外的各種資源,受虐婦女的改變和家庭問題的解決也是家庭內外各種系統共同努力的結果。
另外一個社會工作者Doherry在針對系統理論運用在家庭社會工作實務時,提出了以下家庭系統理論的假設(Doherry,1989):
(1)家庭關係是人們心理健康與個人是否病態的主要影響因素。
(2)家庭互動的模式,可以代代相傳。
(3)家庭健康與否,是建立在家庭的向心力及個別家庭成員是否被尊重的平衡點上(即兩者皆要被重視)。
(4)家庭有否彈性,是家庭功能達成的關鍵;即家庭越有彈性(可塑性),就越能協助家庭有良好功能。
(5)家庭互動的分析,需要從家庭的三角關係來探討(婚姻與親子)。
(6)個人的問題,經常與其家庭的互動模式和家庭價值觀有關。
(7)小小系統的改變,都有可能引起主要系統的改變。
(8)實務工作者介入到家庭,即成為家庭的新系統。
實務工作者視家庭為一個系統,也就是把家庭看作是由個人組成的一個小的社會系統,負責個別家庭成員的社會化、親密關係、規則學習(Minuchin,1974),而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相互關係就構成家庭的整體(wholeness)。就一般系統理論而言,家庭是由家中成員的複雜因素或成分組成的動力系統,,個別成員是家庭的次系統,他們是相互依賴、相互關聯的,任何一個次關係皆會影響家庭整個系統(Holman,1983)。因此Kerr和Bowen指出從家庭系統理論評量家庭時,要包括八個部分:①家庭成員的差異性(differentiation);②三角關係(triangles);③核心家庭的情緒過程;④家庭投射過程;⑤代與代之間傳承的關係;⑥手足關係;⑦情緒的切割;⑧社會情緒過程(周月清,2001)。
系統理論應用在家庭實務工作時,有三個主要概念:①界域;②溝通模式;③家庭結構。
1、社會衝突理論家庭觀
社會衝突理論應用在家庭的主要觀點包括:
(1)社會衝突是人們生活的基本要素,衝突存在於任何社會互動形式中,同樣也存在於家庭生活及家庭互動關係中。
(2)個別行動者會依其個人的喜好行動,包括需要、價值觀、目標及資源,因此在其日常生活與人互動中會有各種理由詮釋其欲求、利益及追求的方式,因此不可能要求每個行動者都是為了達到社會最大的利益而行動。
(3)無論是就個人或是團體而言都會有衝突發生,運用在家庭時情況亦同,如家中不同的成員會有其不同的目標、價值、興趣及時間規劃,且會與家中其他的成員產生衝突。
(4)家庭的衝突也可能來自於同樣的目標與興趣,但限於資源(愛、注意、權力、金錢)分配的不足,因此會有競爭。家庭衝突論者視個人喜好作為了解家庭關係及互動的主要因素。
(5)家庭是勞動力來源的體系,會影響家庭的權力、性別關係和生活;通常,家中的男人參加工作賺錢養家,而女人則負擔家中未領薪的勞務,這種狀態成為主流社會典型的“家庭形態”,由此男人在家中成為擁有較高權力者。
(6)“權力”(power)是家庭衝突理論的重要概念,存在於家庭內外系統之間,而這會受社會文化、階層的影響,如就家庭內而言,與性別、年齡有關。
2、社會衝突理論運用在暴力家庭
從衝突理論來解釋家庭暴力,有兩個假設:
(1)家庭生活會出現衝突;
(2)社會階層化的合法性和權力的不同,允許家中居較高權力者用暴力對待家中權力較少者。這也是西方社會最常使用的“權力與控制”的不平等兩性關係來定義婚姻暴力,包括使用武力、脅迫、經濟控制、隔離以及男人特權,對其配偶行使身體、心理、經濟、性的虐待(周月清,1995)。
另外就兒童虐待案例而言,父母視子女為其財產,因此為了控制子女而行使暴力。由此可見,錢力、拳力與權力涵義相同,“錢力”與“拳力”會提升“權力”,因此得以控制另一方,此即為權力的不平衡所帶來的家庭衝突。實務工作者介入的目的在促使家中權力重新配置,使受虐待者可以在家中擁有平等的權力。而這也是我們倡導男女兩性平權社會,以作為家庭暴力防治的最根本工程,也可以說是衝突理論的運用。
增權理論是研究權力如何影響行為的一種觀點,因為個人行為的方式實際上是同個人擁有的權力聯繫在一起的,所以,增權理論試圖解釋個人如何通過社會介入來增加他們的權力。從最基本的層次看來,增權意味著獲得或轉移法定權力及正式權力的一個過程,那麼,增權當中的“權力”是什麼樣的權力呢?增權理論認為權力是沒有限制的,但是能夠在社會介入的過程中被產生,它較強調增加三種不同的權力:
1、個人層面的權力,指的是個人感覺到自己是一個有能力的個人,這種個人層面的權力也相當於“個人效能”。一個自覺到自身存在的個人,才能正視問題的產生或解決。增進個人權力的一個方法就是幫助個人界定並理解他已有的權力,包括對個人的事務作出自己的決定,也就是說,個人通過提高自我認識,覺悟到自己地位和能力,最終對個人的命運做出決定。
2、人際交往的權力,指的是個人運用社會能力影響他人的權力。譬如個人可以在於他人交往中,意識到自己能夠掌握談話和決策的技巧,能與他人建立平等的關係。個人具備的社會交往能力來源於他在社會中所處的位置、扮演的角色、人際交往的相關技巧、自信、甚至個人的吸引力。影響人際交往的一些要素同性別、種族、外貌等先致方面有關,而另外一些影響要素則完全是可以通過技巧、後天的學習和努力達致改變的。因此,界定人際交往技巧缺乏、學習新的技巧和後天資源的不足是增權過程的一個關鍵步驟。
3、政治權力,意指個人通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影響組織、社區、社會資源分配的能力。資源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使得資源成為不同個體之間競爭的對象。個體如果能夠在組織內部乃至更大的範圍內對資源的分配和使用具有控制的力量,那麼,不論這種力量的性質如何,個體完全可能比其他人的資源佔有上具有更多的優勢,從而便利地實現自身的目的。
增權理論對家庭社會工作實務的啟示在於:為求助的家庭提供的任務,除了切實地幫助對象解決物質上的問題、擺脫困境和重建家庭的互動模式及規範外,對家庭及其成員的能力建設同樣重要。通過各種手段對服務對象賦權,使其最終感到自己是有能力的、有信心的、能夠依靠自己的力量來尋找資源和面對今後相同或相似的生活困境,這些服務對象的成長標誌,才是家庭社會工作的真正成效和服務目標。
反對“家庭理論”的被提倡
後現代反對普及性的理論規範,認為理論只是主流社會下權力建制的產物,用來掃除異已;而所謂的“家庭理論”不外乎是為了父權體制下即得利益者權力的膨脹,如華人社會的家庭理論,意指夫對妻、父對子、兄對弟之間的上對下的倫常關係;而後現代思維即對此家庭理論關係提出質疑。後現代運用在西方社會時,也反對用任何宗教規範來建構家庭,如基督宗教所鼓勵之“聖家”(holy family)(父、母、子、女)的核心家庭圖象。
反對二元化的方式來詮譯家庭
後現代反對如使用“健康”家庭、“正常”家庭、“功能性”家庭來與“不健康”、“不正常”、“非功能性”家庭做區分,也不認為有所謂的“男性”即“女性”形式的存在,以區分家庭的角色與職務;亦即顛覆功能論對家庭功能的論述,否定傳統社會所謂“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即“夫與妻”、“父與母”角色的二分法。
家庭理論的質疑、批判
無論是從系統觀點或是生態學的觀點,都是強調社會脈動或社會的大環境會影響家庭系統,也因此影響家庭中成員的生活經驗,塑造每個不同的個人;其中也包括個人所賦予的種族、社會、階層、年齡、性別及其與家庭、社會彼此交互反應的權力與互動關係;人不是創造家庭或社會,而是被社會、被家庭所塑造,在這個成為獨特或差異的我,是受這麼多的複雜社會因素影響。而後現代觀點提醒我們,接納多元、兼容並陳、非絕對性;以反思開放的態度詮譯不同文化、不同社會體系、不同社會階層、多元型態的家庭。
家庭實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的質疑、批判
對不同文化與社會之差異性的尊重,以及對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者“權力”的反思(reflexivity),如何協助家庭實務工作者在家庭,尤其是與那些非主流社會定義的家庭(單親、未婚、同性戀、同居家庭等等)共事時,時時自我省察;意識到工作者是否過度使用專業知識、專業權力、主流價值、夫權式地介入到家庭系統中;並且也能意識到自己對家庭情況的詮譯(需求評量)要留更多的空間,因為我們需要清醒地認識到,在家庭實務工作中,任何言說、傾聽、詮譯與書寫(個案記錄)的“再現”都是難以可能的。
家庭政策的質疑、批判與否定
符合後現代觀點的家庭政策應該是要多元性的考量到各種多元、少數、邊緣的家庭;並且能夠促使哪些被社會邊緣化的家庭,其有機會認同及重視自己的文化及差異性。
在對上述家庭社會工作指導理論的闡述轉向家庭社會工作實務和方法介紹的過渡中,需要說明的是,籠統地談論家庭社會工作實務中的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的方法,在本書的其他章節已有論述,故而從以下第三節起,將結合上述理論,以家庭社會工作的治療模式為依據,探討如何開展家庭社會工作和解決家庭內部的各種矛盾、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