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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營銷學系教授
- 原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董事長
- 湖北省青年書協副主席
劉子安
原神華北電勝利能源公司董事長
劉子安,男,1955年3月出生,神木縣高家堡鄉人。曾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9年7月26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81.01——1991.06任陝西省神木縣神木中學教師。
1991.06——1996.10任華能精煤神府公司宣傳部部長。
1996.10——1996.12任神華神府公司黨委副書記。
1996.12——1999.04任神華神東煤炭公司黨委副書記。
1999.04——2005.04任神華准格爾能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
2005.04——2010.12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其間:2007.08——2010.12兼中國神華勝利能源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10.12——2015.03任神華管理學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
2015.03,退休。
2019年2月22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子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國家有關部門協商管轄,接受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7月2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子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子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子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神華勝利能源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神華管理學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后,利用原任神華管理學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包頭市中院15日消息,8月10日(星期六),包頭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神華管理學院原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劉子安(正廳級)涉嫌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子安利用曾經擔任神華北電勝利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中國神華勝利能源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神華管理學院常務副院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和影響,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調動工作等方面謀取或者承諾為其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企業主、被管理對象、下屬等共計23名行賄人人民幣1634.908875萬元、美元1萬元、歐元1.5萬元、卡地亞手錶一塊、金條7根800克、實木傢具8件、玳瑁標本一隻,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后,被告人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他人人民幣30萬元,數額巨大,應分別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劉子安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被告人劉子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因案情重大,案件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