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湞
曾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
吳湞,男,漢族,1958年5月出生,江西南豐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曾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9年4月,四川檢察機關依法對吳湞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5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湞受賄、濫用職權案,吳湞一審獲刑16年。
曾任江西省衛生廳醫教科技處幹部;江西省衛生廳葯政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6年09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7年08月至2011年06月兼任國家藥典委員會秘書長。
2013年04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食品藥品安全總監。
2013年07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5年08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
2018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關於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的彙報。決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吳湞(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原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分管葯化註冊管理、葯化監管和審核檢驗等工作)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2018年8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吳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2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吳湞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湞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中央關於藥品安全重要指示陽奉陰違、說一套做一套,在分管藥品監管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徇私情;對人民群眾毫無感情,在履行藥品監管職責中濫用職權,嚴重削弱國家對藥品的監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並提供虛假材料,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屬在幹部錄用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禮品禮金,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把藥品監管權力變成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與監管對象大搞利益輸送、權錢交易,貪圖享樂、腐化墮落。
吳湞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並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群眾反映特彆強烈,政治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吳湞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19年2月26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吳湞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19年4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吳湞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擔任江西省衛生廳葯政管理局局長、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11月15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湞受賄、濫用職權案,吳湞一審獲刑16年,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