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債法各論
新訂債法各論
《新訂債法各論(套裝共3冊)》寫法遵循傳統教科書體例,以法律的文義解釋、體系闡明為重心,但也在制度因革、法律政策調整方面作出努力,盡量體現與傳統教科書不盡相同的面貌。具體表現在以下諸點:(1)深切反省法律基本概念,用其正確把握同詞復義,乃至相關用語的統一。必要之處以圖表幫助解析。(2)審慎把握法律體系之整體構成,特別著重債各、債總以至民總間,三位一體之分合關連及體系整合。方法上,盡量以圖表呈現其形態,以助研習及了解。(3)相關疑義的探討,除具體指明解釋方法外,尤其注重立法理由的回顧體察,以期印證立法原意,並以附註說明,以助探索允當結論。(4)加強研討法院實務演進及體系調整,對於相關法律見解之臧否,多數情形均引據台灣地區法院判解作為論據。
邱聰智,1946年9月19日生於台灣省嘉義縣。畢業於台灣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輔仁大學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從事研究工作。主要著作《公害法原理》、《民法概要》、《民法債編通則》、《債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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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債法之構成
第二章 債各總說
第三章 債各與債總之相互關係
第二編 財產性契約之債
第四章 買賣
第五章 互易
第六章 交互計算
第七章 贈與
第八章 租賃
第九章 借貸
關鍵字
主要參考書目
第三編 勞務性契約之債
序言
第十章 雇傭
第十一章 承攬
第十二章 旅遊
第十三章 出版
第十四章 委任
第十五章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十六章 居間
第十七章 行紀
第十八章 寄託
第十九章 倉庫
第二十章 運送
第二十一章 承攬運送
關鍵字索引表
主要參考書目
作者其他著作
第四編 其他各種之債
序言
第二十二章 合夥
第二十三章 隱名合夥
第二十四章 合會
第二十五章 指示證券
第二十六章 無記名證券
第二十七章 終身定期金
第二十八章 和解
第二十九章 保證
第三十章 人事保證
關鍵詞
主要參考書目
作者其他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