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院管理學會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在名單中。
中華醫院管理協會(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群眾性團體,依法通過香港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的社會組織。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中華醫院管理協會立足國際大都市香港和北京,致力於我國醫院管理建設的發展交流事業,共同搭建我國醫院與醫院之間交流互動平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華醫院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HospitalManagementAssociation(簡寫:CHMA)。
第二條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為主(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依法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的改革和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重大工作部署,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發揮業務指導作用,促進醫療機構的改革、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機構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結合醫療機構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反映他們的真實情況和訴求,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宏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四)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繼續教育,推廣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理念、經驗和做法,實施院、科兩級領導崗位人員培訓,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水平;
(五)結合醫院管理工作,開展學術、技術研究,推廣研究成果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六)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批准,開展以下活動:
1.開展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的行業監督、檢查,促進醫療機構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醫療安全,打造人民滿意醫院;
2.協助制訂醫療機構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參與醫療機構評審等工作;
3.協助建立健全醫院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進行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及認證;
4.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
(七)組織城市醫療機構支持農村、西部和貧困地區提高醫療衛生管理水平;
(八)開展醫院建築及常用儀器設備管理規範化工作和質量分析與評價等工作;
(九)編輯出版醫療機構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
(十)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工作交流與合作,借鑒和分享有益的經驗;促進醫療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醫療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媒介的交流、溝通和協作;
(十一)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單位會員是確定理事人數的基數。根據工作需要,本會發展企業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衛生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3.與醫院經營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機構;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院協(學)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5.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企業。
(二)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現任醫療機構領導和三級、二級醫院的現任科(處)室領導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從事醫院管理崗位的人員;
2.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醫院管理崗位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三年以上人員;或取得專科學歷,在醫院管理崗位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五年以上人員。
(三)資深會員
具有五年以上本會會員資格,已經退休或因工作變動離開醫院管理崗位者,本人願意並提交申請,經本會審核批准可成為資深會員。
(四)名譽會員
對我友好,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並給予本會支持和幫助的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從事醫院管理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名譽會員頒發名譽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二)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本會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醫療機構改革、發展和管理方面的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累計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由單位理事、個人理事組成,理事名額一般是會員數的20%。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及其工作職責;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常務理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各項政策規定;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本會會員,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愛醫院管理工作,在醫院改革、發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績,在本地區或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一般是現任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領導或醫療機構部門領導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理事、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協助本會發展新會員;
(二)圍繞醫院改革、發展、管理和本會工作,屆內每年向本會提交至少一條建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條件是: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本會會員,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愛本會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公道正派,作風民主,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和社會活動能力,在醫療衛生系統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會長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委託辦事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建立本會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衛國家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衛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國家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國家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1月11日,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在北京召開了名為“2013中國醫院管理學術年會暨頒獎典禮”,這裡頒出的獎項全是明碼標價,很多與會者就是為了一塊牌子,願意花高價前來“購買”。
在頒獎儀式上,來自全國各地獲獎的機構和個人有將近300個,而且只要來了,獎項就都有份。與會的機構和個人少的拿了一個獎,多的拿了好幾個。
該學會一工作人員稱,每個獎項要價多少是有明碼標價的,如“百姓滿意放心醫院”、“文明示範醫院”、“優質服務示範醫院”等每項兩萬二,“全國十大百姓滿意放心醫院”、“十大文明服務示範醫院”、“十大誠信品牌醫院”、“十大百姓放心示範醫院”等是每項兩萬八,“優秀院長”、“中國醫院優秀院長”、“最具惠民精神優秀醫院院長”、“全國百姓放心示範醫院優秀管理者”等每項一萬八。
在主辦方所發的《光榮榜》上統計,獎牌一共發放了321塊,按照會務組工作人員的報價,這次主辦方收了將近1000萬元。
就媒體曝光的“中華醫院管理學會”違規舉辦評比表彰活動並藉此斂財一事,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2月16日發表聲明,稱該學會不是其業務主管的社會組織,表示將配合調查,對涉及衛生計生系統人員的情況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