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震

黑龍江大學黨委書記

楊震,男,漢族,1952年11月生,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教授,博士生導師,黑龍江省民商法學二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現任黑龍江大學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

人物經歷


1980年2月畢業於黑龍江大學哲學系,並留校任教。先後到中國政法大學和西南大學政法學院進修法學,回校后,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曾任黑龍江大學法律系黨總支副書記、書記,1998年5月任黑龍江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2004年1月任黑龍江大學黨委書記。同時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商法研究會理事、黑龍江省法學會副會長、黑龍江省科技經濟顧問委員會委員、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18年1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任楊震為黑龍江省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個人作品


楊震在從事民商法學教學與研究的20多年中,先後著有《公司法新論》、《票據法要論》、《繼承法新論》、《法價值哲學導論》教材和專著10多部,在《法學研究》、《求是學刊》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論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制度的完善》、《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比較研究》、《商法規制信用機制的理論探源與宏觀構想》等40餘篇。經過20多年的學習與探索,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學術風格,主要體現在:中國物權立法應確立觀念交付制度、我國繼承法應梳理並廓清繼承立法理念、我國公司法人治理機構應做多方面的探討。

主要成就


代表性著作
1、《法價值哲學導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6月
2、《公司法新論》,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黑龍江省社會科學九五規劃重點項目)
3、《票據法要論》,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
4、《繼承法新論(修訂本)》,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1月
5、《破產法要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2月
6、《專利法與商標法》,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12月
7、《公司法》,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1月
8、《法學概論》,黑龍江省科技出版社,1994年1月(東北10所院校通用教材、主編)
9、《繼承法新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
10、《民法概論》,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
11、《農業經濟概論》,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9月
12、《經濟合同法通論》,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
在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的代表性論文
1、《法價值實踐觀的理性選擇》,《蘇州大學學報》,2005年5期
2、《論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制度的完善》,《中國法學》,2003年1期
3、《商法規制信用機制的理論探源與宏觀構想》,《中國商法年刊》第二輯,2002年10月
4、《繼承權向所有權轉化探究》,《學習與探索》,2002年6期
5、《論后位繼承製度的立法選擇及法的構成》,《求是學刊》,2002年5期
6、《物權行為理論探源——以羅馬法為中心》,《學術交流》,2002年5期
7、《必留份制度之廢存》,《黑龍江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1999年1期
8、《中日兩國繼承製度比較研究》,《環日本海論叢》,1996年10期
9、《觀念交付初探》,《求是學刊》,1996年5期
10、《第三產業發展與服務商標的保護》,《市場經濟與法律建設》,1995年9期
11、《承擔盜版的法律責任》,《新聞出版報》,1995年6期
12、《綜合治理腐敗問題的法律思考》,《學術交流》,1995年3期
13、《高度危險作業化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初探》,《求是學刊》,1995年3期
14、《關於治理盜版問題的幾點法律思考》,《司法研究》,1995年3期
15、《遺囑執行人制度芻議》,《法學與實踐》,1995年2期
16、《試論上市公司》,《行政與法》,1995年1期
17、《論保險合同的有效要件》,《學術交流》,1994年10期
18、《略論保險法的若干理論問題》,《學術交流》,1994年9月專刊
19、《淺析婚姻家庭問題上的“超前意識”》,《求是學刊》,1993年4期
20、《關於完善我國居間制度的立法研究》,《法學與實踐》,1993年3期
21、《自助行為初探》,《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0年3期
22、《民法理論中幾個問題的探討》,《法學與實踐》,1990年2期
23、《淺談民法在治理整頓中的作用》,《學術交流》,1990年1期
24、《企業內部承包關係的法律調整》,《學術界動態》,1989年5期
25、《保留胎兒繼承份額芻議》,《法學與實踐》,1988年6期
26、《對我國繼承法中必留分制度的探討》,《求是學刊》,1988年6期
27、《關於限制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問題的探討》,《法學研究》,1988年5期
28、《論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求是學刊》,1987年6月專刊
在重要報刊上發表的代表性論文
1、《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比較研究》,《光明日報》,2002年12月17日
2、《完善我國交付制度的法律思考》,《光明日報》,2002年8月5日
3、《加入WTO與傳統農業的轉型》,《光明日報》,2002年7月24日
在研項目
1、債權讓與制度研究。2005年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一般自選項目
2、物權立法深層理論研究。2005年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一般自選項目
3、民商法教學中的情景創設與理念超越。2005年黑龍江省教育科學研究“十五”規劃課題(一般)
4、民法學一般理論問題研究。2003年司法部法制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
5、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學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的研究與實踐。
2003年黑龍江省教育科學研究“十五”規劃課題(重點)
完成的主要課題
1、中國加入WTO后我省農業經濟面臨的衝擊及對策2003年黑龍江省教育廳社科重大項目
2、中國加入WTO后黑龍江省農業經濟面臨的衝擊及對策研究2003年黑龍江省哲學社科一般項目
3、公司法有關理論問題研究2000年黑龍江省哲學社科規劃項目
4、中國物權法基本範疇研究1999年黑龍江省教委科研計劃項目
5、計算機法律應用軟體開發1998年黑龍江省教委科研計劃項目
6、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1996年黑龍江大學科研計劃項目
學術觀點
作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傳播法學知識、傳授法學真諦的同時,楊震教授也在逐漸定位自己的學術方向,並日漸形成自己的風格。他的主要學術觀點主要體現在:
一、我國物權法應確立觀念交付制度。確立該制度,是為適應現代工商業社會發展及WTO規制的要求,實現節省交易費用,促進交易迅捷的目的,保障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交易安全及交易效率。構建觀念交付制度,應明確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並非同一。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雖具功能相同及第三人佔有標的物的表象相同的共性,但也具本質差異:一是兩者的本質屬性不同,擬制交付的邏輯前提是直接佔有的轉移,屬現實交付,而指示交付的邏輯前提是間接佔有的轉移,屬觀念交付;二是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在擬制交付中,第三人是佔有輔助人,處於“見單放貨”的超脫地位,而在指示交付中,第三人是直接佔有人,處於可以對抗受讓人的法律地位;三是立法意圖不同,擬制交付的範圍在於簡化交易,提高效率,指示交付的意圖在於鼓勵交易,增進效益;四是讓與人承擔通知義務不同,擬制交付中,讓與人無須通知第三人,指示交付中讓與人通知第三人。
二、我國繼承法應梳理並廓清繼承法理念。首先,繼承權向所有權轉化,應采“過渡說”。因為,繼承權向所有權轉化,並非瞬間完成,而是要經歷一個或長或短的過程。能夠彌補“過渡說”理論缺憾的論點可定位在四個層面:(1)權利性質發生變化。由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向繼承開始后的繼承權過渡,再由繼承權轉化為繼承的財產所有權。(2)權利主體發生變化。原財產所有權主體消滅,既得繼承權主體產生,且繼承權主體向遺產所有權主體過渡。(3)權利的客體發生變化。被繼承人的所有權的客體是其財產,既得繼承權的客體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的所有權的客體則是基於繼承而獲得的財產。(4)法律的適用發生變化。在被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存續期間,適用物權法;在既得繼承權存續期間,適用繼承法;在繼承程序終結后,適用物權法。其次,應廓清后位繼承製度的功能和架構。后位繼承,在我國鮮被提起,甚至還未進入學者的視野,但由於其獨特的功效———充分維護遺囑人的意願,發揮財產的最大效能,使其頗具理性的光彩。為實現繼承立法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有必要確認后位繼承製度,並將后位繼承定位在如下方面:(1)后位繼承應屬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為;(2)后位繼承人是遺囑的繼承人:(3)后位繼承法律關係的主體為前位繼承人和后位繼承人;客體為前位繼承人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前位繼承人與后位繼承人的法律關係為債權關係。再次應限制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行為。為保護“雙缺乏”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遺囑未給“雙缺乏”人保留必要財產份額的情況下,應對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行為進行限制,當然,這並非是對被繼承人生前的一切贈與行為進行限制,而是要求被繼承人生前用贈與方式處分財產時須對“雙缺乏”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應做多層面的探討。首先,須正視該領域目前存在的理論困惑和實踐問題:(1)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存在歧解;(2)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社會根源及理論基礎有待澄清;(3)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類型混雜交錯;(4)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階段屆定錯位;(5)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監督權虛偽和社會激勵機制低效。其次,須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予以法律就治:(1)明確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法律規制原則,以凸現制衡與效率相結合、法定與約定相結合的原則。(2)增強實體法環節的權利保護與責任監督的功能,保護資本的流動自由與流通安全,確保大股東的最大利益;確保經營者高效的自由行使經營權;保護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終實現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全方位調控。(3)強化程序法環節的程序正義與程序效率的理念,為受害人提供簡便、快捷、及時、有效的訴訟程序,維護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正常運轉。

獲得榮譽


2020年12月2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工作條例》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聘任楊震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屆特邀諮詢員,聘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