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連根
周連根
周連根,男,漢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河南淅川人,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法學碩士。曾任開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開封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年10月,違紀被查。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8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連根
1987.07-1991.12 鄭州大學組織部科員(其間1987.08―1988.07商城縣扶貧鍛煉)
1991.12-1992.03 鄭州大學組織部副主任科員
1992.03-1998.03 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組織教育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科長
1998.03-2001.03 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組織教育處副處長
2001.03-2001.11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1998.09-2001.06鄭州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2001.11-2003.03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調研員(其間:2002.03-2002.07河南省委黨校第3期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03-2004.07 河南省公安廳組教處調研員(其間:2003.06-2003.12河南省第3期領導幹部赴美國培訓班學習)
2004.07-2007.09 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人事處處長
2007.09-2012.08 河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政委(副廳級)
2012.08—2014.03 鶴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鶴壁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14.03 開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開封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連根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鄭刑一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連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周連根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上訴人周連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周連根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