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

中國茶國際茶文化研究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主管,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茶文化研究團體,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國際家茶文化研究會是在1990年杭州召開的第一屆國際茶文化研究會上,由海內外茶學、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界人士首先發起,並於1993年11月由國家農業部正式批准成立。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吸收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的團體、茶文化和茶葉界以及社會相關人士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並聘請海外著名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內設機構


中國茶國際茶文化研究會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老復興路23號11號樓。研究會下設:辦公室、學術與宣傳部、發展與促進部、培訓與普及部、學術委員會、茶館專業委員會、中國國際茶文化書畫院、浙江華韻職業技術學校,以及《茶博覽》雜誌社、茶和天下網站等。

宗旨和任務


復興中華茶文化,振興中國茶產業,倡導茶為國飲,以茶惠民,茶和天下。
廣泛聯繫國內外茶文化界和茶科技界人士,研究茶的文化內涵和茶文化的現實意義;普及科學飲茶知識和茶文化知識,陶冶情操,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開展學術研究和調查研究,促進茶學和茶業經濟的發展;開展國際茶文化交流,增進國際茶人間的友誼,加強合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社會文明發展。

理事成員


1994年8月14日,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在昆明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推選原浙江省政協主席王家揚任會長,並敬聘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程思遠、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步青擔任名譽會長。
2000年9月26日,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在廣州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會議。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劉楓為會長,宋少祥、鄔夢兆、王裕晏、陳際瓦(女)、沈者壽、程啟坤、於觀亭、梅峰、黃繼仁、黃漢慶、李師程、劉浩元、張定(女)為副會長,施奠東為秘書長,並聘請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程思遠、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步青和原浙江省政協主席王家揚為名譽會長。
2004年9月21日,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在四川雅安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來自全國各地的近千名代表參加了大會,來自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等多個國家和港、澳、台地區的嘉賓列席了大會。大會聽取並通過了第二屆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聽取了修改章程的報告,並通過了修改後的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150名理事;在第三屆理事會上選舉了劉楓會長和12名副會長;通過聘任楊汝岱、程思遠、陳耀邦、安啟元、王家揚、陳宗懋共六名名譽會長和48名顧問;通過聘任金庸為榮譽會長和四名榮譽副會長,來自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法國、荷蘭、比利時、澳大利亞、義大利、西班牙、挪威等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28名專家、學者、教授為榮譽理事;選舉了秘書長並通過聘任24名副秘書長。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名譽會長楊汝岱作了重要講話。副會長兼秘書長沈才土做了會議總結。
2009年4月,研究會和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等共同主辦了“2009上海豫園國際茶文化藝術節”同期在杭州召開了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
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員、全國政協原副主席楊汝岱,省政協主席周國富,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副主任、省政協原主席劉楓,紹興市政協主席顧秋麟和譚志桂、王繼崗、孟法明等領導出席。大會選舉產生了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周國富當選為會長。理事會聘任了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榮譽副會長。來自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350多名代表參加了大會。

主要職責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倡導”茶為國飲”,一直堅持通過舉辦茶事活動,帶動茶文化旅遊、促進茶經濟發展、造福廣大茶農。研究會主辦或協助各地政府開展了各種各樣的茶文化活動。如先後多次召開國際茶文化研討會、國際茶葉大會和全國性茶文化工作座談會,舉辦中國(杭州)西湖國際茶文化博覽會,舉辦全國茶藝之星大賽,全國民族茶藝大賽,全國茶道、茶藝邀請賽等。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積極開展茶文化研究工作,不斷豐富茶文化內涵,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先後在國內外出版發表了《茶為國飲》、《中國茶文化》、《茶之初》、《杭州梅家塢茶文化村》、《圖說世界茶文化》、《圖說中國茶文化》、《圖說浙江茶文化》、《新茶經》、《吳覺農集》等專著和文章。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下屬的浙江華韻職業技術學校和對外培訓中心為全國和日本、韓國等國家培養初、中、高級茶藝師及技師、評茶員。研究會還與浙江林學院(現浙江農林大學)合作,共同籌建了我國首家茶文化學院。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Tea Culture Institute,縮寫:CITCI。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茶文化界、茶科技界、茶企業界和愛茶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和任務:
復興中華茶文化,振興中國茶產業,倡導茶為國飲,以茶惠民,茶和天下。
廣泛聯繫國內外茶文化界和茶科技界人士,研究茶的文化內涵和茶文化的現實意義;普及科學飲茶知識和茶文化知識,陶冶情操,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開展學術研究和調查研究,促進茶學和茶業經濟的發展;開展國際茶文化交流,增進國際茶人間的友誼,加強合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社會文明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國際性的茶文化活動,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國際茶文化研討會”(必要時也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不定期地舉辦專題性的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各類刊物,辦好網站、宣傳、普及茶文化。
(三)組織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
(四)組織開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合作活動。
(五)組織促進茶產業茶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等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本團體吸收與茶文化相關的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的團體、企業,以及茶文化和茶業界知名人士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本團體的有關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產生。法定代表人人選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5月29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