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就業困難人員
城鎮就業困難人員
徠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職工中女滿35周歲(含35周歲),男滿40周歲(含40周歲)以上,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含高中),領取了《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簡稱《求職證》),迫切要求就業的人員。
近年來,浙江不少地方為解決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問題,運用行政、經濟等各種手段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探索各種就業途徑,通過市場“尋崗”、政府“買崗”、行政事業單位“騰崗”、街道社區“拓崗”等方式促進就業。一些地方還出台了不少優惠措施,如杭州市已於今年7月起實施《關於進一步發展非正規組織就業和促進就業弱勢人員再就業的若干意見》。並通過努力取得明顯成效。但勞動力就業情況仍不容樂觀。據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1年底,下崗失業並軌后,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6%;而浙江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城鎮失業人員23.9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7%。預計今年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城鎮失業人員為28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將高達4.5%;如果把企業破產或改制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協繳”人員及其他各類未登記的人員計算在內,則實際失業率要高得多。此外,由於勞動者素質、觀念等的影響,勞動力就業的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一方面一些技術含量高的崗位難以招收到合格的勞動者,另一方面一些無技術或技術不熟練的失業人員又難以實現就業和再就業。這其中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尤其值得關注。據了解,去年末全省結轉的24萬名失業人員中,女性失業者約佔45%, 40-50歲人中約佔20%,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失業人員佔一半以上,形成了一個人數龐大的就業困難群體。這部分失業人員由於年齡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單一,嚴重缺乏市場就業的競爭能力。在對一些街道和社區的統計調查中發現,這類失業者80%以上素質較低,就業困難且其中有1/3的人家庭負擔較重,生活較為困難。對他們的就業問題如不及時排解,將成為城市發展和影響社會治安的一個不穩定因素。
目前城鎮失業人員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新增青年勞動力;第二類是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下崗(包括內退、提前退休)人員;第三類是重病、殘障人員。對第三類屬於就業困難群體的人員,應是政府加快非正規就業工作的重點。
非正規就業是一種失業人員個體或群體組織起來參與便民服務與公益性勞動,企事業單位的各種臨時性、突擊性勞務,家庭手工作坊等生產自救形式,即無法建立或暫時無法建立穩定關係的就業形式,是以靈活就業為特徵的一種就業方式。這種以靈活就業方式為特徵的非正規就業,對社會來說不是傳統用工方式的補充,而是傳統用工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發展。
有資料表明,非正規就業在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呈普遍上升趨勢。如美國非正規就業約佔就業總量的30%,成為吸納勞動力巨大的“海綿”、“蓄水池”。在國內,早在七八年前,上海就將非正規就業納入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範圍,成立了“開業指導中心”並對其進行適度管理,通過政策引導和幫扶,以鼓勵再就業、培育帶頭人為工作重心,以創業帶動就業,每年新增崗位十萬餘個,緩解了一定的就業壓力。隨著浙江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鎮社區建設的逐步完善,以為社區居民服務保潔保綠及各類配送和家電維修等非正規就業將會大量湧現。如果我們能因勢利導,非正規就業路子將越走越寬。
應該看到在非正規就業的領域中,第三產業無論是從其在就業人口中所佔的比重,還是從新提供的工作崗位的凈增長等方面來看,在解決就業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發展第三產業可以為家庭和社會提供各種服務的職業,能夠吸收大量的簡單勞動力,使一些無技能或技能單一的失業人員能得到相應的崗位。近年來,浙江三產在產業中的佔比已達40%以上,且增長勢頭較快,一些大中城市的產業結構正在向三、二、一轉變。據省就業管理服務局對今年二季度全省21個縣(市、區)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情況,第三產業在就業中的比重為67.49%,已明顯成為吸納勞動力的主要渠道。可以通過制訂一系列加快服務業改革、有利於非公經濟參與三產的政策,讓服務行業採取多種經營方式,用市場化運作機制,以創造更多非正規就業崗位、創新更多的用工方式。首先要鼓勵一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後勤服務儘快向社會公開招標,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其次在新批大中型項目中明確就業指標。目前的產業、投資等經濟政策,對擴大就業和就業優先方面考慮還很不夠。在當前經濟保持較快增長而就業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政府應重視經濟發展與創造就業機會的關係。建議政府在審批大中型項目時,應把就業指標(包括項目所提供的正規就業崗位和非正規就業崗位)作為一個審核內容。如果一個項目能提供較多的就業崗位,即便不能對地方GDP指標的高速增長作出明顯的貢獻,也應給予鼓勵。
1.明確非正規就業主管部門。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非正規就業幾乎涉及到政府所有的管理部門,如工商、稅務、衛生、城管等等。如沒有明確的部門,統一的政策,必將造成多頭管理,政令不一的混亂局面,最終無法將好事辦好。應加快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步伐,對非正規就業,具體可以在開業審批時,採用現有的一條龍聯合辦公的形式,由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到固定場所現場辦公。對非正規就業組織的日常管理,如各類收費和證照年檢等,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彙集各方意見,集中進行管理和指導。
2.建立管理網路。目前,一些地方和社區正在著力做原始的資料整理工作。在寧波市截止7月底,已建立起從市、區和街道組織網路,該市在各區設立了社會保障和再就業救助站,每站有工作人員5名,在各街道設立相應的室,每室有工作人員2名,工作人員通過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並保證經費。建議政府撥出專項資金,儘快建立以市為龍頭,以社區為單位,鏈接區和街道的信息網路,以真正形成連點成線、連線成網的失業人員管理網路。這一網路也可與“低保”管理網並軌,這樣既能了解失業人員的求職意向及用工單位的信息,也能掌握失業人員的生活情況,以給予及時的社會救濟。
3.給社區更大的管理許可權。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社區功能的日益健全,社區將提供越來越多的崗位,據統計,其吸納失業人員就業比例已佔到70%。此外,城鎮失業人員一般在社區都有較固定住所,因此可利用屬地管轄的優勢,將社區作為政府與失業人員溝通的平台,藉助社區的管理力量,給社區更大的管理許可權併發揮其積極作用。
1.保證資金。政府應重視非正規就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可規定地方財政按上年GDP的一定比例核撥專項資金,與各類社會捐助共同組成“促進再就業資金”,用來扶持非正規就業。一是用於一次性開業補助。二是貸款擔保,即開辦初期和發展過程中發生融資困難,可由“促進再就業資金”提供年限為一至三年,最高額為50萬元的貸款擔保。三是符合條件的非正規勞動組織可申請享受一年期的全額或半額貸款貼息等等。
2.明確優惠政策。首先是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政府除延續現有的一系列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外,對一些吸納非正規就業量較大的特殊行業和地區可給予專項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比如,家政服務行業中對適合大齡或技能單一者就業的崗位,如“五站”、“五所”項目給予開辦及管理費的減免。一些受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影響較大的地區如輕紡業為主的湖州,經濟欠發達的麗水衢州等地區,應對其非正規就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創辦非正規就業組織達一定規模者,在其發展過程中還可以享受一些優惠政策。其次是對非正規就業人員特殊的社保基金繳納辦法。在調查中不少街道和社區反映,一些可提供臨時崗位的企事業單位因為不願為一些臨時性崗位交納“三金”而拒絕錄用失業人員;而一些正在從事家政服務的失業人員,因為高額的社保“三金”而無法將自己納入社保體系內,在寧波,一個月保姆的工資是四五百元,而由於社會平均工資較高,目前一個月的“三金”為287元。建議對非正規就業人員可試行特殊的社保基金繳納辦法,一是對非正規就業人員個人自負採取靈活的交費比例。對交納過或未交納過社保基金的,在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非正規組織里工作的失業人員按其一定期間總收入的百分比一次性交納個人。二是政府給予補助。在寧波市對企事業單位招收“4050”、兩保、雙失業、已領低保及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五種人員,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用工補助。對自主創辦非正規就業組織三年以上、吸納城鎮失業人員五名以上者,其未連續交納社保費用的年限視同交納等等。
3.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多錄用、消化就業困難人員。對提供非正規就業機會的單位可酌情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政府應將城鎮失業人員的非正規就業與合理利用人才資源,合理調整地方的產業結構等結合起來統盤考慮,對城鎮失業人員進行系統規範的職業培訓。可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自主選擇培訓項目,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准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一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憑有關證明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或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申請享受免費職業指導和提供免費服務。政府應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參與勞動技能培訓工作。凡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再就業困難的失業人員(即特困失業人員),培訓費用實行100%減免;非特困失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培訓費用的80%減免,其中20%由失業人員自負;經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培訓費用的50%減免,其中的50%由失業人員自負等。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且就業願望迫切的、在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且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符合下列人員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城鎮“4050”失業人員:界定時間為申報時上年度12月31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
2、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經民政部門認定,並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
3、城鎮特困職工家庭的失業人員:經縣總工會認定並持有有效《特困職工證》的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
4、城鎮殘疾的失業人員:經勞動、民政或殘聯等有關職能部門鑒定並持有《殘疾人證》的失業人員。
5、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城鎮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家庭(包括雙方均失業家庭、單親失業家庭中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贍養老人的)中的失業人員。
6、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最後一次失業登記到申請認定時已連續失業1年以上,且1年內進行四次以上求職登記,服從勞動保障機構推薦工作非因本人主觀原因仍失業的,並報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獲得相應資格證書人員。
7、農村零轉移家庭貧困的人員:家庭常住人口戶籍在本縣農村、家庭戶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經相關部門確認的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的家庭成員,既未從事二三產業,也未從事高效農業。
8、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指已撤村改社區居委會)的被征地農民:領取了職能部門核發的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證件,且符合上述1-6類就業困難人員類列之一的。
上述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共性條件:
徠(1)在法定年齡內有正常就業能力且就業願望(或轉移就業願望)迫切的;(2)本人目前未實現正規就業、穩定就業、充分就業的,且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各類失業人員;(3)在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中(在校學生除外)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家庭成員中配偶屬國家機關、條管部門在職在編人員的本人不予申報;(5)家庭擁有中高檔商品房,且人均居住面積超過35㎡的,家庭成員不予申報;(6)家庭成員中已領取營業執照經營或持股經營者,年繳稅額超過8000元,家庭成員不予申報;(7)未參加證件年檢的失業人員不可以申報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個人填寫就業困難人員申請書。
2、符合上列的就業困難人員原有兩證的須提供《就業登記證》首頁、《再就業優惠證》第一、二頁複印件及原件。無《再就業優惠證》須提供新辦理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第一頁複印件及原件。
3、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複印戶口簿戶口性質與本人姓名所在頁),如本人身份證與戶口簿不相符的,還需提供人口普查的原始資料。
4、各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5、近期1寸免冠彩照兩張。
1、就業困難人員憑以上申報材料,到實際居住地(須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2、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人員,根據申請統一登記《海安縣就業困難人員調查申報審核確認表》,並將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3、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已經調查核實的人員進行公示,並對提出異議和舉報電話的情況進行核查。
4、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對公示無異議,符合初審條件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核准后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並將相關材料集中報縣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審核認定。
5、就業困難人員實行按月申報、按季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