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

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一)制定學科目錄的設置與管理辦法;

正文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於印發《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學位〔200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學科專業的設置與管理,進一步發揮學科專業目錄在學位授予、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中的指導作用,特製訂《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學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學科目錄)在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中的指導作用,規範學科專業的設置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科目錄適用於學士、碩士、博士的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並用於學科建設和教育統計分類等工作。
第三條 學科目錄分為學科門類、一級學科(本科教育中稱為“專業類”,下同)和二級學科(本科專業目錄中為“專業”,下同)三級。學科門類和一級學科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核與學科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二級學科是學位授予單位實施人才培養的參考依據。
第四條 學科目錄實行分層管理,採取規定性與自主性相結合、相對穩定與動態調整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學科門類的設置與調整
第五條 學科門類是對具有一定關聯學科的歸類。其設置應符合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的需要,併兼顧教育統計分類的慣例。
第六條 學科門類的設置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整(包括增設、更名、撤銷,下同),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教育統計分類的要求提出調整方案;
(二)廣泛徵求學位授予單位和專家意見;
(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會同教育部批准后,編製成學科門類目錄。
第三章一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
第七條 一級學科是具有共同理論基礎或研究領域相對一致的學科集合。一級學科原則上按學科屬性進行設置,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確定的研究對象,形成了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理論、知識基礎和研究方法;
(二)一般應有若干可歸屬的二級學科;
(三)已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同。在構成本學科的領域或方向內,有一定數量的學位授予單位已開展了較長時間的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工作;
(四)社會對該學科人才有較穩定和一定規模的需求。
第八條 一級學科的調整每10年進行一次,調整程序為:
(一)一定數量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動議,並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出論證報告;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相關學科評議組對調整動議和論證報告進行評議,提出評審意見;
(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論證報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調整方案;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將調整方案再次徵求學位授予單位和專家意見;
(五)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會同教育部批准后,編製成一級學科目錄。
第四章二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
第九條 二級學科是組成一級學科的基本單元。二級學科設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與所屬一級學科下的其他二級學科有相近的理論基礎,或是所屬一級學科研究對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對獨立的專業知識體系,已形成若干明確的研究方向;
(三)社會對該學科人才有一定規模的需求。
第十條 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二級學科,原則上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學科目錄,在一級學科學位授權許可權內自主設置與調整。
(一)二級學科目錄每5年編製一次。由教育部有關職能部門在對現有二級學科的招生、學位授予和畢業生就業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將已有一定數量學位授予單位設置的、社會廣泛認同的、且有較大培養規模的二級學科編製成二級學科目錄。
(二)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結合本單位學科建設目標和人才培養條件,按本一級學科學位授權許可權,可在二級學科目錄內,自主設置與調整本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
(三)學位授予單位按本一級學科學位授權許可權,在二級學科目錄外,自主增設(含更名,下同)二級學科,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並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學科發展和本單位人才培養條件,提出二級學科的增設方案,並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
2.聘請7人以上(含7人)的外單位(應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同行專家對增設方案進行評議;
3.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二級學科設置論證方案、參加評議的專家名單、評議意見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進行公示,接受同行專家及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為期30天的質詢;
4.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公示結果,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並表決通過後,做出增設二級學科的決定,並將增設的二級學科名單及公示材料、公示結果報教育部有關職能部門備案;
5.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已增設的二級學科,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表決通過後,做出撤銷二級學科的決定,報教育部有關職能部門備案。
學位授予單位在同一一級學科下,自主增設二級學科目錄外二級學科的數量一般不超過2個。
(四)各學位授予單位在二級學科目錄內和二級學科目錄外自主設置的二級學科名單,須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
(五)交叉學科須按照學位授予單位在二級學科目錄外自主增設二級學科的程序進行設置,掛靠在所交叉的學科中基礎理論相近的一級學科下進行教育統計。
第十一條 授予學士學位和培養本科生的二級學科目錄由教育部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學科目錄,每10年編製一次。高等學校依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的有關規定申請增設新專業,由教育部備案或審批后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職責
第十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作為學科目錄設置和管理的決策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學科目錄的設置與管理辦法;
(二)統籌規劃全國的學科目錄設置與調整工作;
(三)批准學科門類、一級學科的設置與調整方案,定期發布學科目錄。
第十三條 教育部有關職能部門作為學科目錄設置和管理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
(一)按照發布的學科目錄對學位授予單位的人才培養工作進行宏觀管理;
(二)收集和發布學科相關信息,組織學科設置與調整的論證工作,引導和規範學科設置;
(三)負責二級學科自主設置(或設置)的備案審查(或審批),定期編製二級學科目錄;
(四)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涉及學科目錄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學位授予單位在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依據學科目錄,實施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工作;
(二)依據本辦法制訂本單位二級學科、交叉學科設置的原則、要求和程序;
(三)按規定報送招生、學位授予和畢業生就業等信息;
(四)根據學科發展趨勢,提出學科設置建議。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專業學位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 教育部有關職能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訂二級學科自主設置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