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省環境保護廳是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划入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將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製中的技術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工作、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環境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等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生態省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工作職責。加強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環境保護政策,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二)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和本省減排目標。根據國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和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承擔核事故場外應急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協調督查各專業組的應急工作。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察與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監督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四)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部門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組織指導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財務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承擔環境保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制度體系建設;承辦環境行政處罰、複議案件;組織應對行政訴訟案件;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培訓;提供環境保護法律諮詢。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宏觀經濟形勢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參與管理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自然生態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和濕地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五)污染防治處
負責水體、大氣、雜訊、光、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污染防治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組織實施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組織管理相關排污許可證發放;組織指導排污權交易;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製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七)建設項目管理處
組織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區域限批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評工作。
(八)環境監測與信息處
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擬訂環境監測、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編製全省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製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九)科技與合作處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和國際合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並監督實施;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管理。
(十)輻射環境管理處
(核應急辦公室與其合署)
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電離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擬訂輻射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負責輻射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承擔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單位放射性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核電廠核事故場外、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承擔輻射環境和核應急監測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督查核應急各專業組的應急工作;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承擔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指導環保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環保教育培訓;組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管理機關離退休人員;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環境保護廳行政編製69名(含核應急辦編製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8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組織編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省水利廳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省水利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應協商一致。
(二)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能,強化監管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宜另行規定。
方敏:黨組書記、廳長。
虞選凌:黨組成員、副廳長。
盧春中: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培國:黨組成員、副廳長。
陳一行: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長、監察專員。
王以淼:黨組成員、副廳長。
單錦炎:黨組成員、副廳長。
朱留沙: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李全勝:副巡視員。
楊曉蔚:黨組成員、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浙江省環境執法稽查總隊
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輻射環境監測站
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
浙江省環境工程技術評估中心
浙江省環境信息中心
浙江省環境宣傳教育中心(中國環境報駐浙江記者站)
浙江省排污權交易中心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