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

公告

2021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築,確需建設的,要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建築方案審查,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公告內容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地方不斷加強基礎設施等領域建設項目管理,工程安全質量水平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項目管理不嚴,相關管理規定落實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安全隱患增加。為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堅持質量第一,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加強項目審核把關。規範履行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序。嚴格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序。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企業投資項目要根據《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核准、備案)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在前期工作階段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確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等文件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規劃選址階段要優化工程選址方案,盡量避免風險較大的敏感區域。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對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評價,提出應對方案。初步設計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出安全質量防護措施,並對施工方案提出相應要求。
嚴把超高層建築審查關。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築風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體量公眾建築、超高層建築和重點地段建築作為城市重大建築項目進行管理。其中,對100米以上建築應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築,確需建設的,要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建築方案審查,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落實項目決策諮詢評估制度。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按照有關規定應委託諮詢評估的,必須先完成委託諮詢評估程序,再作出審批(核准)決定。評估機構要加強對工程安全質量的評估,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責任,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評估質量評價管理。
二是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嚴格落實“項目四制”。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對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負總責。落實招標投標制,按照《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等要求做好項目招投標工作,並將強制性安全質量標準等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落實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特別要加強對關鍵工序、重要部位和隱蔽工程的監督檢查。落實合同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和工程監理等要依法訂立合同,並明確安全質量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
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建設工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科學確定合理建設工期,防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調整工期的,必須經過充分論證,並採取相應措施,通過優化施工組織等,確保工程安全質量。
嚴格工程造價和建設資金管理。項目招標投標確定的中標價格要體現合理造價要求,杜絕造價過低帶來的安全質量問題。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隨意縮減政府投資計劃明確的投資規模。嚴禁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嚴格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將工程質量作為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工程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方可通過竣工驗收;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的要及時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質量相關驗收標準后,方可交付使用。
嚴格做好項目檔案工作。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做好項目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各環節有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確保資料無缺失遺漏。
三是加強項目實施事中事後監管。加強投資法規執法。強化《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制度執行,加強對本地區投資項目特別是備案類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將項目是否按照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作為核查重點。
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管。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對項目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中的監管責任人“三到現場”,以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均要將工程安全質量作為重要監管內容,對於發現的工程安全質量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地方安排的政府投資也要參照上述要求加強工程安全質量監管。
發揮審計、督查等監督作用。積極配合關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管理的審計、督查等。對發現的工程安全質量等問題,要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加強社會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施工現場公示,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對有關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工程安全質量問題,要按規定認真核查處理。
四是強化工程安全質量問題懲戒問責。加強安全質量事故懲戒問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監管責任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工程質量問題懲戒問責。對於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外,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還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付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資金申請報告、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