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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龍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一級調研員
沈小龍,男,漢族,1964年5月出生,浙江長興人,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
曾任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級調研員。
1986年7月至2021年8月,歷任湖州市園林管理處辦事員、科長、副主任;市園林綠化總公司總經理;市城建委主任助理、市城市建設發展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市城建委(建設局)黨委委員、副主任(副局長)、市城市建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市建設局黨委委員、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市規劃與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規劃局(測繪與地理信息局)副局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副書記、主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一級調研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級調研員。
2021年8月,據“清廉浙江”微信公眾號消息,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黨組書記、主任沈小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州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11月,經查,沈小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和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財經紀律,擅自設立“小金庫”;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沈小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沈小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1年11月3日,湖州市紀委監委將沈小龍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移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1月18日,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移交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12月16日,南潯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小龍涉嫌貪污、受賄罪向南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2年2月18日,南潯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沈小龍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