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教育部為業務主管的從事教育發展全局性、戰略性研究的國家一級學會。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由從事教育戰略、規劃研究和教育決策、管理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團體,主要致力於組織和推動我國教育發展戰略和教育改革重大問題的學術研究與交流。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於2005年10月11日正式成立。
推動和組織教育發展戰略性問題和決策性問題的研究與交流,為國家教育發展和重大教育決策服務,為地方、行業和學校教育發展服務。
我國教育發展正面臨著新的機遇和重大挑戰,迫切需要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從各級各類教育整體協調發展的角度,研究教育發展與改革的戰略和重大問題。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正是適應這樣的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突破了教育學術團體按教育內部分級、分類組織的局限,將匯聚多領域、多學科、多部門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智慧,推動和加強教育發展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研究,為繁榮教育科學,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作出新的貢獻。
推動和組織教育發展戰略性、全局性、綜合性問題研究和交流;組織和承擔國家、地方政府、行業組織、教育機構和國際組織委託的研究任務;為國家和地方政府、行業制定教育發展戰略、教育規劃和政策提供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開展教育評價、科研立項評審和成果鑒定等中介服務工作;推動和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召開國內和國際(雙邊或多邊)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學術論壇;開展有關教育發展、政策和管理培訓;編輯學術刊物,出版學術專著;編髮學會簡報,通過網際網路、媒體、電子出版物等交流學會活動信息。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現設終身教育工作委員會、教育財政專業委員會、農村教育專業委員會、教育政策 專業委員會、教育管理信息化專業委員會、改革與發展規劃專業委員會、志願服務教育專業委員會和教育法制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榮譽會長:郝克明
會長:閔維方
執行會長:孫宵兵
秘書長:韓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縮寫為CSED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教育戰略、規劃研究和教育決策、管理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自願組成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堅持發揚中國優秀的文化教育傳統與借鑒國外教育發展的先進理念和經驗相結合,積極推動和組織教育發展戰略性問題和決策性問題的研究與交流,為國家教育發展和重大教育決策服務,為地方、行業和學校教育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西單大木倉衚衕3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推動和組織教育發展戰略性、全局性、綜合性問題研究和交流;
(二)組織和承擔國家、地方政府、行業組織、教育機構和國際組織委託的研究任務;
(三)為國家和地方政府、行業制定教育發展戰略、教育規劃和政策提供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開展教育評價、科研立項評審和成果鑒定等中介服務工作;
(四)推動和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召開國內和國際(雙邊或多邊)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學術論壇;
(五)開展有關教育發展、政策和管理培訓;
(六)編輯學術刊物,出版學術專著;編髮學會簡報,通過網際網路、媒體、電子出版物等交流學會活動信息。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教育發展戰略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研究力量、水平和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可直接向本會申請,個人會員需由單位會員或兩名以上理事推薦;
(三)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后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核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優惠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提供和交流研究信息與成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與除名:
(一)會員退會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單位會員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推薦,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 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會議或兩年召開一 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任期5年。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二)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三)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和特邀理事;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學術委員會主任;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立場堅定,政治和思想品德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在副會長中提名,常務理事會確認。常務副會長的任職條件是能夠承擔學會日常工作,或經常參與學會重要事項研究。其職責是行使第二十五條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秘書長不擔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實施,並承擔教育科學研究項目的立項評審、成果鑒定和評獎等工作。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直屬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會的指導下根據本會章程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分支機構的成立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教育部、民政部審批。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開展科研、學術活動及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自願交納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後,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建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10日學會第一屆理事會代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