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調解,即訴訟外調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組織主持,就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和仲裁委員會,因而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
實踐中,需要注意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聯繫和區別:
兩者相同之處在於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都是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始終要貫徹自願原則。調解能否開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調解,調解過程中是否同意讓步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調解結束時是否能達成調解協議、達成何種內容的協議。
方式有三種:
1、庭前調解
2、特邀調解員調解
3、律師和解
適用庭外調解結案的案件一般有三類有:
1、一般買賣糾紛和借款糾紛;
2、離婚、贍養、繼承等家庭婚姻案件;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