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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食品種類
保健食品亦稱功能性食品。一個特定的食品種類。它具有調節人體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適於特定人群食用。
《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嚴格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016年3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下發通知,停止冬蟲夏草用於保健食品的試點工作。通知明確,2012年8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冬蟲夏草用於保健食品試點工作方案》,從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2018年12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 生產經營企業電話營銷行為管理的公告發布,明確規定,保健食品企業不得宣傳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
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誌;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籤內容。
補充說明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容易誤解的名稱。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保健食品與一般食品的區別
國家標準GB/T15901-1994 一般食品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STAN1:1985 一般食品定義是:指供人類食用的,不論是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任何物質,包括飲料、酵母糖,以及在食品製造、調製或處理過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質;但不包括化妝品、煙草或製作藥物用的物質。
在GB16740-1997《保健食品通用標準》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於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一般食品和保健食品共性與區別
共性:都能提供人體生存必需的基本營養物質(食品第一功能),都具特定色、香、味、形(食品第二功能)。
區別:(1)保健食品含一定量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質),能調節人體機能,具有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強調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食用範圍(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沒有。
濃縮(或添加純度較高的某種生理活性物質),使其在人體內達到發揮作用的濃度,從而具備了食品第三功能。
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區別
*藥品是治療疾病的物質;保健食品的本質仍是食品,雖有調節人體某種機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類賴以治療疾病的物質。
*食品中還有一類 特殊營養食品,是"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如適應嬰幼兒生理特點和營養需要的嬰幼兒食品、經添加營養強化劑的食品,都屬於這類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與保健食品共性: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質,適於特定人群食用。
區別:前者不需要通過動物或人群實驗證實;而後者須通過動物或人群實驗證實,有明顯、穩定的功效作用。
天藍色圖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樣,俗稱“藍帽子標誌”。國家工商局和衛生部規定在影視、報刊、印刷品、店堂、戶外廣告等可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誌所佔面積不得小於全部廣告面積的1/36。其中報刊、印刷品廣告中的保健食品標誌,直徑不得小於1厘米。
保健食品按食用對象不同分為兩大類:一類以健康人群為對象,主要為了補充營養素,滿足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需求;另一類主要供給某些生理功能有問題的人食用,強調其在預防疾病和促進康復方面的調節功能。
標準規定,保健食品應有與功能作用相對應的功效成分及其最低含量。功效成分是指能通過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徑,調節人體機能的物質,主要包括:
1、多醣類:如膳食纖維、香菇多醣等;
2、功能性甜味料(劑):如單糖、低聚糖、多元醇糖等;
3、功能性油脂(脂肪酸)類:如多不飽和脂肪酸、磷酯、膽鹼等;
4、自由基清除劑類:如超氧化物岐化酶(SOD)、谷光甘酞過氧化酶等;
5、維生素類:如維生素A維生素C維生素E等;
6、肽與蛋白質類:如谷光甘肽、免疫球蛋白等;
7、活性菌類:如聚乳酸菌、雙岐桿菌等;
8、微量元素類:如硒、鋅等;
9、其他類:二十八醇、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2016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保健食品的申報功能為27項:
1、增強免疫力; 2、輔助降血脂; 3、輔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輔助改善記憶; 6、緩解視力疲勞; 7、促進排鉛; 8、清咽; 9、輔助降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緩解體力疲勞;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 15、減肥; 16、改善生長發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營養性貧血; 19、對化學性肝損傷的輔助保護作用; 20、祛痤瘡; 21、祛黃褐斑; 22、改善皮膚水分; 23、改善皮膚油份; 24、調節腸道菌群; 25、促進消化; 26、通便; 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
除以上,營養素類也納入保健食品的管理範疇,稱為營養素補充劑(如維生素、礦物質為主要原料的產品),以補充人體營養素為目的。
與普通食藥品的區別
食品的批准字型大小是“衛食字”,雖食用安全,但沒經功能試驗,不允許宣傳功能。藥品批號是“葯准字”,具有很好的治療作用,但同時也有副作用。另外:“葯健字”在2004年前已被取消,市場上已不允許這種批號流通。
必須標註批准文號
正規外包裝盒上標出天藍色形如“藍帽子”的保健食品專用標誌,下方標註批准文號,如“國食健字【年號】××××號”,或“衛食健字【年號】××××號”。國產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是“衛(國)食健字”,進口保健食品是“衛(進)食健字”。
批准名稱不提功效
批準保健食品通常以產品原料命名,如葛根膠囊,說明其主要成分是葛根。而不像“五行化糖膠囊”出現“化糖”代表功效的字眼。
普通食品不需文號
有些普通食品生產企業為了欺騙消費者,在產品包裝上標稱一些如“*食監字**號”等類似批號。宣傳更不能提到有關療效的文字。
批准文號格式統一
2003年6月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其格式為“國食健字****”或“國進食健字****”(進口保健食品)。
左上角要有小藍帽
外包裝“主要展示版面”左上方應並排或上下排列標註保健食品藍色草帽標誌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12個因素缺一不可
保健食品包裝必須註明:名稱、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適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標示(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儲藏方法、執行標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衛生許可證號。
其主要功能是調理
調理是需一段時間與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身體素質會慢慢提高,但很少在短期內有明顯的變化。且保健食品可申報的只有27種功能。
上網查詢
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詢。
1.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禁止宣傳療效。
2.禁止宣傳改善和增強性功能的作用。
3.廣告上須附有明顯統一的天藍色標誌,其報刊印刷品廣告中的保健食品標誌直徑不得小於1厘米。
4.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抽檢不合格的將暫停其在轄區內發布廣告,經原抽檢部門或上級部門再次抽查合格後方可繼續發布。
5.印刷品廣告須要以工商部門審批內容發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廣告內容,須註明印刷品審批號。
6. 保健食品已開啟備案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一)》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一)》,並於2016年12月27日發布。
1.第一招:認準正規進口保健食品,有“小藍帽”,以及保健食品批號如“國食健進××號”。
2.第二招:國家有明文規定,正規進口保健食品應有標準中外對照標籤,且中文字體須大於外文字體。
3.第三招: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有效衛生合格證書,並貼有防偽標誌。
4.第四招:產地清楚。按規定產品應標明產品的原產國家或地區、代理商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老百姓可利用中英文對照,檢查是否標註。
5.第五招:具備基本要素。正規進口保健品一樣也須有商標、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日期等國產保健品標準要求。
保健食品經營者以電話形式進行保健食品營銷和宣傳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虛構保健食品監製、出品、推薦單位信息。